广西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考生注意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广西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考生注意事项告知书,快来了解一下吧!

各位考生: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将于10月31日、11月1日举行。本次考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一次考试,考生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诚信参考。为确保参考顺利安全,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做好迎考准备

(一)自考考生按时签署承诺书。10月15日至10月19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自考考生,须登录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二)备齐证件参加考试。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要及时办理临时身份证或换证、补办。广西考区实行“净考”,各考场已配备黑色中性笔和饮用水,进入考场时严禁随身携带考试文具、首饰、钟表等物品。

(三)密切关注法考信息。考生须密切关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确保手机畅通,及时获取考试、防疫等最新通知和信息。如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更改,请立即报告客观题考试报名地考区司法局及时变更。

二、做好防疫准备

(一)做好健康状况监测。考前14天(10月17日)起,考生须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完成信息填报。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客观题考试报名地考区司法局报告,并进行核酸检测。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考生需要在考前入境内地(大陆)参加考试的,以及异地参考的考生,请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客观题考试考区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规定。

(二)签订健康承诺书。10月21日至10月30日,考生须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同上)进入报名系统仔细阅读并签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未签订承诺书的将无法打印准考证。

(三)做好疾病预防。考前14天,考生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场所,自觉预防流感、新冠肺炎等疾病的传播感染,以免健康数据异常,影响正常参考。提倡采取步行、自行车、私家车方式出行,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不与他人交谈,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异地考生请注意择选安全卫生的环境就餐、住宿。

(四)做好防疫物品准备。考生赴考点出行时,须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消毒剂等个人防疫物品。

(五)参考防疫防控要求。考试当天,考生须按各客观题考试考区司法局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考场,按照现场指示要求排队接受健康码查验(广西健康码)、体温测量、人像识别。为保障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考生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原则上需全程佩戴口罩,考试期间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六)疫情非低风险地区考生要求。凡是自2020年9月27日零时起从青岛市返桂来桂人员,须进行核酸检测;自2020年10月12日起,从青岛市返桂来桂人员须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才能进入考点。以上情况应主动向考区司法局报备。持“广西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和有非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也须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本次考试,所有考场将使用视频监控和远程视频巡查系统全程录音录像,考点周围无线电信号全程跟踪监测,考场内人像识别系统、无线信号屏蔽仪、金属探测仪等防作弊设备也将全部启用。考生务必遵纪守法,诚信参考,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主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若有找人替考、代替他人考试、购买使用作弊器材、参与团伙作弊、夹带及传递物品、窥视他人屏幕及草稿纸、将草稿纸带出考场、擅自离开座位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10月13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按照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下述说法错误的有( )。

A.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
B.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C.定金是在违约时支付的
D.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任意设定
E.交付定金是成立定金合同的要件
答案:C,D
解析:
知识点:定金。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的总金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争议数额为200万元。依据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庭应该如何组成?

A:只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B:只能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C: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
D:由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答案: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可见,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果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
【考点】破产债权申报;破产清偿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根据第132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本题中,甲公司以厂房作抵押担保其100万元银行贷款,银行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权能否实现还受到一定限制,选项A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如果保证人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如果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故选项B和选项C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4条的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如果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保证人应依法继续承担剩余60万债务的清偿责任,选项D错误。【陷阱】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不限于债权人,还包括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被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票据的付款人等。

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同级检察院得到消息发现法院的主审法官与原告一方串通,经常接受该方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甚至有收受大额贿赂的嫌疑。对于该案件的审理,你认为检察院应采取何种措施?

A:应该出席一审法庭,监督法院的审理
B:对于有嫌疑的法官,建议该法院撤换
C:待一审判决作出后可以提出抗诉
D:待终审判决作出后可以提出抗诉
答案:D
解析:
检察院的实质性监督权主要就是表现在其对于法院已经生效裁判的抗诉权上面。《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检察院一般不会出席一审民事诉讼的听审,也无权提起上诉或者二审抗诉,只能提起再审抗诉,这是完全不同于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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