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关于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0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山东烟台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相关事宜的公告,一起来看看吧!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烟台考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确保疫情安全、考场安全、考试安全、考务安全和考生安全,根据司法部《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考试防控指南》和《山东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烟台考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前14天每日自我健康监测和流行病学史申报
1.考生应主动学习疫情防控知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如实进行流行病学史申报和自我健康监测。考前14天起,每天采取自查自报方式,如实填写《考试人员健康信息采集表》、《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2.考生须至少于考前14天申领“山东省健康通行码” (省内考生在“通行码申请”模块申领,省外考生在“来鲁申报”模块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可通过三种途径办理:一是微信关注“健康山东服务号”微信公众号,进入“防疫专区”办理;二是下载“爱山东”手机APP,进入首页“热点应用”办理;三是在支付宝首页搜索“山东健康通行卡”办理。
3.考生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考试:
(1)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尚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
(2)开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痊愈且未排除传染病者。
(3) 21天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者。
(4)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未满14天者。
(5)有境外旅居史,入境满14天但未满28天,无近7天内2 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阴性报告者。
4.考生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参加考试,但需纳入烟台市疫情防控体系:
(1)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持考前7天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正常、肺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灶完全吸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痰或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均为阴性的可以参加考试。
(2)开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已痊愈或能排除传染病的,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已满14天但不满21天的,持有7天内的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4)有境外旅居史,入境满14天但未满28天,持有7天内的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阴性报告,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
1.除身份确认等考试需要环节,考生需摘除口罩外,考生进入考点后需全程规范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禁止佩戴带有呼吸阀的口罩)。在考点进出通道处进行身份信息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核验。
健康通行码为黄、红码的考生,应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并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经备用通道进行身份信息核验、体温检测。工作人员需立即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其进行闭环管理,考试结束后纳入烟台市疫情防控体系管理。
2.考生进入考点时,需分流排队、有序错峰进入,保持人员间隔1米。考生达到考场后,需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在指定考试机位就坐,不得在走廊等地逗留、学习、攀谈等,避免出现人员密集等情况。
3.考生进入考场时,需遵从工作人员要求,进行人员和物品消毒。考试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通知监考人员。重新进入考场的,需重新接受身份核验、人员和物品消毒等。
4.考试结束后,考生应迅速、有序离开考点,不得在考点内逗留、聚集。
三、交通出行防护
考生要遵循“两点一线”出行模式,“点对点”往返住所和考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步行、骑行、私家车往返考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尽量保持与其他人员的距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减少在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时间。
四、其他要求
考生需提前14天打印并如实填写《考试人员健康信息采集表》《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考试当日交给考场监考人员。对瞒报、虚报个人旅居史和健康症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更多疫情防控要求,可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方网站(http://sft.shandong.gov.cn)新闻资讯“通知公告”栏,查看《山东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烟台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8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资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考试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97~100题。
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
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考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由于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选项A正确,B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故选项D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甲国是卖方A公司所在地,如双方未达成选择法律协议时,可以适用甲国法。选项C过于绝对。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详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⑤2010》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改为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故选项A正确,B错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核心内容为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投保手续,负责海运运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A公司只承担运费和海运保险费,选项C、D正确。
【考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详解】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选项A正确。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这属于单独海损,选项B正确。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天灾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为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
问题:
1.小学生张乙在本案中能否作为证人作证,为什么?
2.侦查人员认为张乙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该认定是否正确?
3.犯罪嫌疑人刘甲是否有拒绝回答一切问题的权利?
4.本案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合适,为什么?
5.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本案张乙可以作为证人作证。因为张乙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同时,其作为 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
2.不正确。张乙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3.刘甲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正确。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区是犯罪地,但本案被 告人涉嫌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此,本案 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只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直接改判死刑立 即执行,如果确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3-08
- 2020-04-11
- 2020-04-10
- 2020-11-14
- 2020-08-26
- 2019-12-30
- 2020-01-14
- 2020-11-01
- 2020-03-08
- 2020-10-12
- 2020-02-19
- 2020-04-22
- 2020-01-02
- 2019-07-18
- 2020-10-11
- 2020-04-11
- 2020-01-12
- 2020-12-16
- 2021-01-14
- 2020-10-12
- 2020-01-13
- 2020-10-12
- 2020-04-17
- 2020-08-26
- 2020-04-12
- 2020-03-08
- 2021-01-14
- 2020-01-12
- 2020-10-11
- 2019-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