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安徽铜陵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快来了解一下吧!
各位考生:
为切实做好铜陵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办通﹝2020﹞76号)和安徽省司法厅有关要求,现提醒广大考生自觉遵守并执行以下各项防疫要求,确保铜陵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1.考前14天,应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从10月17日开始,每日登录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完成健康状况填报,并在10月21日至30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签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2.严格遵守考点疫情防控规定。全体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红码”、“黄码”考生应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试前转为“绿码”。考生进入考点时,须出示身份证、准考证、“安康码”,接受测温,并主动接受入场考务安全检查。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安康码”为绿码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
3.考试日前14天内,考生应尽量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尽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尽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参加考试时,应持有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考生在赴考时要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最好采用步行、自行车、私家车等方式,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
5.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向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参加考试时,应持有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6.每科考试前,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按照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主动配合考点进行防疫检测、身份核验。考生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每次通过考点入口时,须戴好口罩有序排队,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
(2)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3)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未满的;
(4)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旅居史隔离期未满的;
(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未超过14天、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
(6)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7)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8.考生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拍照时摘下口罩外,在进入考点考场时要佩戴口罩。隔离考场考生全程佩戴口罩。交卷离场时须佩戴口罩,听从考务人员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交流,保持人员间距,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9.考试期间如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现场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疾控专业人员现场进行个案预判,考生须配合并服从相关检查及防控处置。
10.所有送考、陪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11.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行相应调整,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咨询电话:铜陵市司法局 0562-2833313
铜陵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5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B.被轰出后的钱某想继续为章如花申诉,律师王天一告诉钱某可以到该村所在地县法院提起选民资格之诉
C.钱某在距离选举还有两天时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距离选举时间太近为由不予受理
D.如果钱某在选举日五日前起诉,那么法院可以邀请选举委员会成员参与诉讼帮助调解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B.必须讯问被告人
C.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判决
D.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予以改判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 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 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是“判决”,故C错误。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 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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