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啦!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汇总

发布时间:2021-04-09


准备今年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都了解了具体的考试科目了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具体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同学都可以一起来看看,不要错过哦!

一、客观题考试

考试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考试安排: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具体考试日期请参考当年当地考试公告)。

试卷二: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具体考试日期请参考当年当地考试公告)。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具体考试日期请参考当年当地考试公告)。

试卷二: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具体考试日期请参考当年当地考试公告)。

二、主观题考试

考试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考试安排: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卷:8:30—12:30,考试时间240分钟(具体考试日期请参考当年当地考试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应试人员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考试方式。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参加纸笔考试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参加纸笔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在答题纸上作答。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实行纸笔考试方式。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发法律法规。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有关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的基本相关内容,大家都可以参考参考,今年想要参加考试的同学就可以开始积极备考了,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大家都能早日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某是甲公司的研究人员,承担了一种制热器的研制任务,在研制成功前辞职开办乙公司。辞职近一年时,李某研制成功了该制热器,并以乙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丙公司在张某研制成功之前已经研制出该制热器技术并开始生产产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张某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B.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C.该专利权应归乙公司享有,甲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D.在该专利授权后,丙公司应停止生产该制热器
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题中,张某从甲公司辞职近一年时研制成功了该制热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三)的情况,属于对甲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不享有该制热器的专利权,也没有免费使用专利权的权利。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BC项错误。 《专利法》第63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据此,丙公司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侵权。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下列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B.非公开募集基金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C.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D.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非公开募集基金
讲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A项正确。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据此,法律允许基金合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另作安排,而不是如同公开募集基金那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故B项错误。第91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 第92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据此,D项正确。

王某请好朋友方某为其搬家,方某让自己 雇佣的司机陈某去拉这趟活。陈某在驾驶车搬运途 中,不慎将过路行人张某撞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 賠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 )
a.王某
b.王某和方某
c.陈某
d.方某和陈某

答案:B
解析: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详解】《刑事诉讼法》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B、C、D项均符合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法定情形。附条件不起诉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1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据此,选项A中发现有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本身就违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应当是未成年人的规定,故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选项A正确。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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