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了解司法考试的各项要求准则
发布时间:2021-04-21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法考还有很多疑惑,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考试的一些相关要求,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八条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第九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四条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第十五条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纸笔考试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供监考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上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十九条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在答卷设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第二十条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致使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二十一条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损坏试卷(答卷),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扫描和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印刷不清等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纸质试卷(答卷)和考场配发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核验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有关于司法考试的一些相关要求准则,大家可以参考参考,司法考试固然是有难度的,但是也希望大家不要轻言放弃,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祝参加考试的考生都能早日顺利通过考试,一起加油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徇私枉法罪
C:包庇罪
D:玩忽职守罪和强奸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项,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他人行为的人,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在幕后支配整个犯罪的实现。间接正犯实施的犯罪一般是故意犯,即故意地利用他人来犯罪,要求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就具有犯罪故意。但是,难以认定甲有操纵、利用乙犯罪的意思。因此,甲不能构成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乙撞到他人之后,负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其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且明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何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故意教唆乙不履行作为义务,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
B: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
C:镇政府
D:股东大会(以自己的名义)
B.“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C.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D.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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