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点司法考试改革后的变化,来了解看看!

发布时间:2020-03-01


根据司法部官网发布的《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自2018年司法考试改革以来(改革后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考试迎来重大变化,本文将逐一对这些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预测今年的考情。

司法考试改革后变化有五方面:

一、报名条件的提高

专科学历已经是不能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了,没有例外。

对于自考、成考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有前提要求(必须在2018428日之前取得学籍、考籍),如果不满足前提要求(即在2018428日之后才取得考籍、学籍的),那就不能报考。

这点是被很多媒体忽视的变化,大家通常说的“两点变化”都不包含这点,但这点却是影响最大的变化。

这点变化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你是已经拿到自考、成考本科毕业证的,或者在2018428日之前取得学籍或考籍的,毕业后就可以考(包括毕业当年,只要取得毕业证即可)。

但如果你没有在2018428日之前取得学籍、考籍或者毕业,对于非全日制学历来说,是不能考的,即使取得了本科学历,也必须再考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才能拥有报考资格。

二、客观题实行分批次考试

一考变两考,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别考试,客观题通关才可以参加主观题,客观题考试成绩在本年和下一年度有效。主观题考试时间延长30分钟,分值增加30分。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考试时间为922日。而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仅考试时间提前,客观题考试还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

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等随机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应试人员不可以自行选择考试批次。去年分为831日、9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

三、主观题考试以计算机化考试为主

客观题全部变成机考,主观题陆续进行机考试点。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采取纸笔考试方式,应试人员应当在答题纸上作答。2018年在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黄山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5个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选择在试点考区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上作答。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注意:应试人员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考试方式;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实行纸笔考试方式。)

四、划线方式改变

以往的司法考试总分为600分,国家统一A类及格线是360分。自2018年改革后主客观题分开,客观题及格线为180分(相当于没变),主观题为满分180分,及格线为108分,可供参考。

五、考试内容变化

2018年法考改革后,法制史变成中国法律史,经济法一分为三(加入环境资源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并且试题及参考答案不再对外公布。

 两者都是全国统一命题。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以上五点法考的变化都是非常具体的了,希望对想要了解法考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庭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本题选AD。

按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由( )予以办理。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军队保卫部门
D.检察院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
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D、决定大赦
答案:C
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第(4)项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大的职权,故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事项。由此可见,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故不当选。《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其中包括第7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17)项:决定特赦,所以C项正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这种赦免形式,故D项表述错误。

关于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改刑部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B.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
C.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
D.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

答案: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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