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2)

发布时间:2020-09-02


报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B.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C.《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D.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答案】AC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解析】

A选项,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而是规定在其他部门法,A项错误,应选。

B选项,《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对监督权的规定,包括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B项正确,不选。

C选项,《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故不是所有公民都有休息的权利,C项错误,应选。

D选项,《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知D项正确,应选。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

A项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正确。

B项考查高薪招聘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高薪招聘企业员工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项错误。

C项考查每天错误报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媒体错误报道与甲无关,自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错误。

D项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采用FOB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B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另一部分完好交货,但在交货后半年左右出现质量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贸易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公司在陆地上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
B、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C、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因风险已转移,A公司不承担责任
D、对海运途中损毁的部分货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答案:B
解析:
(原公布答案B,此题无答案)【考点】FOB【详解】FOB(船上交货)术语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货港的名称,如FOB汉堡,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货港是汉堡。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双方义务:(1)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因为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所以交货半年后发生的质量问题,依旧由A公司承担。所以C项错误。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保险公司不赔。所以D项错误。本题出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之前。2010年通则中FOB、CFR、CIF三种术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故B项不正确。

共用题干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
【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
【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

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 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 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 (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 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 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
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 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 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 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 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 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 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 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 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 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 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 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 (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 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 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
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 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 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 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 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 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 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 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 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 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 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 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 (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 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 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
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 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 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 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 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 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 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 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 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 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 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被害人钱某认为判决太轻,因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 或医师进行。
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 制进行人身检查。
3.不应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李某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5.证人赵某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6.被害人直接上诉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直接的上诉权,对一审判决结果 不服的,只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直接决定是否再审
B.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C.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一律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答案:C
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选项B: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3)选项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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