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

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C.甲公司在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卖方赔偿

D.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BD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解析】

A项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货物检验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因此,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

B项考查需改运或再发运货物的检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八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因此,B项正确。

C项考查买方主张赔偿的时间限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因此,买方在收到货物两年后才发现货物不符合同的,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并主张赔偿的权利。D项错误。

D项考查货物相符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六条第(1)项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可见,只要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前,货物就不符合同,即使风险转移后方始明显,卖方也要承担责任。D项正确。

2.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答案】B

【考点】信用证

【解析】

A项和D项考查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后,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也可以不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最终可以接受不符点,也可以不接受不符点,一切决定权都在开证行。因此,A项和D项错误。

B项考查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本题中,信用证受益人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应当认定为构成信用证欺诈。B项正确。

C项考查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根据该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就不能再按照“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本题中,如果开证人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已付款,法院就不能再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东方大酒店诉李某返还借款案


李某系东方大酒店的治安科科长。2012年7月5日,在东方大酒店就餐的6名顾客酒后发生斗殴,李某上前劝阻,被其中一名顾客刘某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共计1万元。李某向法院提起对东方大酒店的民事诉讼,要求东方大酒店赔偿,法院判处东方大酒店赔偿李某医疗费1万元。后李某与东方大酒店的经理产生矛盾,东方大酒店遂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其住院期间向酒店所借款项1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酒店会计的证言、载有“李某医疗费1万元”的单据等证据。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2年10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返还东方大酒店1万元。李某对该判决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的再审申请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为由,用通知驳回了其申请。后李某又向某区检察院申诉,请求对该案提出抗诉。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于201 3年2月3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抗诉,某区人民法院于201 3年4月3日作出了再审裁定。某区法院对此案再审时,未通知检察院出庭,原一审法院认为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该案比较熟悉,遂由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问题】


试分析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答案:
解析:

1.对再审申请处理程序的错误:(1)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李某的再审申请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为由,驳回其申请,而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审查,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


(2)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应用裁定方式,而不是用通知方式。


2.检察院抗诉程序的错误:(1)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时,可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应当直接向区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抗诉书。


3.法院再审审理程序错误:(1)某区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而本案中区人民法院在两个月后即201 3年4月3日才作出再审裁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2)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法庭审理。


(3)对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原来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审理。


(4)对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合议庭应该开庭审理,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维持原判应该用判决,而不应该用裁定。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的监督方式作出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1.扩大监督范围。第一,在被监督程序方面,从审判程序扩大至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二,在被监督对象方面,从判决、裁定扩大至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2.充实监督方式。增加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完善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的条件。设置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前置条件:(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决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案情】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4.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5.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
6.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
7.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8.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9.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10.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在上诉,在上诉中甲公司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
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
12.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
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答案:
解析:
1.不构成。因为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私自”与自己签订协议,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有效。表见代表。因为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有权。因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4.无权。因为甲公司与丁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
5.能。因为作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阴合同)的隐藏行为合法有效。
6.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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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因为乙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8.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仲裁协议的签订和变更,都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本案中,乙公司虽然保管着甲公司的公章,但是双方约定的是“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因此对于甲乙之间的合同,乙公司无权改动,该行为无效,所以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
9.甲公司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故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提出。
10.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当然是在可以另诉的前提下)。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对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时间规定为法庭辩论终结前,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时间未作出新的规定,故证据规定对该期限的规定仍然有效)。
11.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1)上级法院可以提审;(2)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交下级法院管辖;(3)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又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符合法定情形的,a省b市法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
12.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故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
13.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个诉讼请求。同一借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如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系该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但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C、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D、委托关系停止后二年,律师就同一法律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答案:C
解析:
【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详解】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A项不属于禁止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情形。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故B、D项的情况是允许的。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C项则违反了上述“不得双方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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