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1.【答案】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考点】设立中公司的合同效力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设立中的公司作为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答案】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

【考点】出资义务

【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3)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16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以未经评估的设备出资,应当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在2012年6月初,公司成立之时,该套设备的价值为130万元,后来因为市场贬值而在2013年1月评估为80万元,该套设备的合理价值应当以公司成立之时的130万元为准。所以,甲应当在出资不实的20万的额度内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3.【答案】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考点】发起人的出资义务(连带责任)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满钺应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

4.【答案】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考点】无权处分

【解析】

马祎因为遗嘱继承而获得其父遗留的厂房,该厂房被马玮无权占有,马玮显然不能获得该厂房的所有权。所以,马玮将厂房出资给兴平公司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兴平公司知情(其董事长为马玮),不能对该出资构成善意取得。同理,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出资给大昌公司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大昌公司知情(其董事长为马玮),不构成善意取得。最终,马祎是厂房的所有权人,而大昌公司是厂房的无权占有人,马祎有权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

5.【答案】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考点】股权转让

【解析】

从合同效力而言,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甲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权代理。因为乙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的代理权限(仅有伪造的签名是不够的),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丙、丁不予追认,则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从物权变动而言,因为丙、丁的股权登记在丙、丁的名下,甲以丙、丁的名义从事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不是无权处分,根本不存在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6.【答案】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解析】

乙转让给吴耕的股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乙自己的股权,一部分是登记在乙名下的丙、丁的股权,前者通过正常合法的交易转让给吴耕,后者则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第1款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些规定明确肯定的股权的善意取得,本题属于类似情形。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请回答第95—97题。
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答案:B
解析:

共用题干

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
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答案:B
解析:
【考点】聘任制公务员【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保密局不能聘任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据此C选项错误。《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聘任公务员的合同须经上级机关批准,D选项错误。
【考点】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须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须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可知,因此应中止行政诉讼,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为该处的房屋买卖转让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裁决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故本案中法院不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B选项错误。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行政机关的转让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应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判决维持转让登记。据此,CD选项错误。【陷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对做出何种判决有三种选择: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维持;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5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是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诉讼的受理【详解】本题中,甲偷开乙的轿车,轿车并不是违法财物,公安局不可以对乙的轿车予以扣押,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行政复议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D项错误。

甲国人阿里,住所位于中国大连,2005年阿里因病于中国上海医治无效身亡,阿里生前在日本购买别墅一栋。阿里去世后,阿里的子女对别墅的继承权产生争议,起诉至中国大连某法院。查日本《法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甲圉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依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依据我国法律,法院最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裁决本案?( )

A.甲国法
B.日本法
C.中国法
D.日本法或者甲国法
答案:B
解析:
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仅包含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法中的冲突制度,因此此案应当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进行审理,而不再适用日本的冲突规范发生间接反致适用中国法,或者发生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而适用甲国法,故本题应当选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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