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历年真题(2020-09-17)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答案】AC

【考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转售货物的风险转移

【解析】

A项和B项考查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两类地方的知识产权:一是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二是买方营业地。本题中,甲国的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中国的乙公司,并不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所以,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买方营业地中国的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和D项考查在途货物销售的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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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
答案:D
解析:
【考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本题中,蓝光公司对于B区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而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撤回起诉,因此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即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本题应当选D。

甲为乙的债务担保,根据约定,取得担保费3万元。该3万元取得的依据是:()

A.保证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证合同或委托合同
D.保证合同和委托合同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对保证合同、委托合同的性质问题。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不能向债权人取得报酬,因此,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故保证人取得担保费是依据委托合同取得的。本题正确选项为B。

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王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
(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王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
(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王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
(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
(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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