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辨认规则。

A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因此,A项中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的表述错误。

B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B项“可以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的对象”的表述不正确。

C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由法条规定可知,C、D两项表述错误。

本题无答案,原答案为D。

2.《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不公开原则。

《刑诉解释》第467条第1款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由法条可知,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指的是开庭审理时的年龄,B项说法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执行程序都是由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
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执行。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原则上是2年,可中止、中断。因此,选项B不正确。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故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也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因此,选项D错误。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项表述正确。所谓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者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理解显然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表述正确。
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结合第2款的规定来解释第1款,显然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表述正确。
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但该位阶关系是初步的,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法律人在推翻时,必须要充分地论证,提供更强的理由。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3年)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答案:A,B,C
解析: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故A项正确。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而非“自然力”,故D项错误),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故C项正确。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B项正确。

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 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 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 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 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 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 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 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 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 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 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 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 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 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 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 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 。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 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 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 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 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 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 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 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本票的伪造人陈某法律责任承担的说法正 确的是:( )
A.陈某不承担法律责任
B.陈某不负票据责任
C.陈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D.陈某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D
解析: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4、103、10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亊、行政责 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依据票据文义性,陈 某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故B、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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