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分立。

A选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没有必要再设置债权人保护程序,法律也无此规定。因此,甲无权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B项错误应选。

C、D选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D项正确。

2.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冒名股东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股东应为王大伟,被冒名的王小伟对登记事项并不知情,其对公司在债务不承担责任。A项正确,B、C、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B: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能连任两届
C: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D: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答案:A
解析: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A选项正确。董事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届数没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不作强制性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

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逃税罪。 外贸公司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54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规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时也满足《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规的法条竞合关系,即使逃税罪因为及时补缴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存在如B项所言的“物尽其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答案:B,D
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解释宪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故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表述错误。《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B项正确。
在实践中,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这些派出机构若使用行政编制,则为行政机构;若使用事业编制的,则为事业单位。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派出机构不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
在法学上,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并非一回事。但即使将C项中“派出机构”字眼替换为“派出机关”,该选项也是错误的。《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据此,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派出机关。
《宪法》第13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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