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答案】C
【解析】
A项:该选项考查我国的法律部门。从法律调整的对象上来看,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民商法学,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食品安全条例》主要是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等)之间的管理关系,属于行政法领域,A项表述正确。
B项:该选项考查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该地方性法规是属于正式渊源,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B项表述正确。
C项:该选项考查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由此可知,本题中的地方性法规,其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C项表述错误。
D项:该选项考查对法的效力与法的适用范围的理解。法适用范围的特定性与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并不冲突,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该项表述正确。
2.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答案】B
【解析】
A项:该项考查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是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习惯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说明,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与此相对的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的解释,有学理解释和宣传性解释。刘法官的解释即属于学理解释,A项表述错误。
B项:该选项考察法律渊源的分类及其概念。非正式渊源是指没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依据,如习惯、法理、判例等。本案的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判例,B项表述正确。本题答案为B项。
C项:该选项考查演绎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指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的法律推理论证过程,本案中,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案件事实,属于推理的小前提,C项说法错误。
D项:该项考查大陆法系的特征。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这些国家虽然存在判例的情形,判例并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式渊源。D项表述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破坏军婚罪,又符合重婚罪时,适用破坏军婚罪,此处的法理基础是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C.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时,总是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D.重法优于轻法不是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B: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D: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B.债务人的债务人
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D.债务人的出资人
A.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高级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C.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律按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D.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 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 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只是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 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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