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卷一)历年真题(2021-06-12)

发布时间:2021-06-12


距离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甲国公民汉斯是因公务来华的外国人,在北京居住满两年。根据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汉斯有尚未了结的民事案件,边检机关可限制其出境

B.汉斯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

C.若汉斯利用假期在语言学校兼职授课,则属于非法就业

D.若汉斯和中国公民王某在北京生育一子,则其子具有中国国籍

【考点】国家赔偿的标准

【答案】ABC

【解析】:国家赔偿中,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A、B、C三项正确,当选。

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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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甲公司低价向中国出口一批钢材并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务部应我国企业的申请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倾销成立并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担保和临时反倾销税
B.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决定征收
C.商务部可以要求美国甲公司作出价格承诺
D.对于甲公司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需要说明理由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和担保两种。另外,损害属于题干中的事实陈述部分,无须另行专门提及。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大家注意,在“两反一保”的各种措施中,凡是涉及税收的都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商务部本来就不负责税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但不能强迫。C项中的“要求”一词显然超出了建议的范畴。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但如果不接受则应说明理由。

判决时发现被告人存在以下哪些情节,不可以同时宣告缓刑?( )
A.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B.被判处拘役
C.累犯
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答案:C,D
解析:
AB选项,是缓刑的适用对象,CD选项的参考答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74条进行修改后的内容规定。

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答案:A
解析:
【考点】审查起诉的内容【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选项A正确。该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选项B不正确。该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选项C不正确。对于D项,刑诉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

张某犯抢劫罪和爆炸罪经中级法院审理后,抢劫罪、爆炸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经高级法院复核后,上报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复核张某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该案的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B.最高法院如果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应当讯问张某,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
D.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答案:A,C,D
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见,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此,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因此,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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