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竞争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竟争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答案】ABCD

【解析】

A项考查"跳单"条款的合法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防"跳单"条款是双方的契约自由,甲公司要求钱某不得利用其信息而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A项说法错误,应选。

B项考查提价销售的合法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市场交易中,价格有高有低,是正常竞争行为,甲公司房价明显高于乙公司房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据此认定侵害了公平交易权。B项说法错误,应选。

C项考查乙公司的低价策略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题干中未发现有违法情形,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说法错误,应选。

D项考查是否侵害了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乙公司的房源信息来源于业主的委托,钱某并未泄漏,D项说法错误,应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冻结的实施程序,下列哪二种说法是正确的?
A.冻结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B.除法律另有规定,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C.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解除冻结
D.实施冻结之前,不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答案:B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29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故A项错误。第32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30条第2款 规定,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故C项错误,不选。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除了遵守其自身的特殊程序外,还需要遵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故D项错误,不选。

共用题干

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曹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泰始律》
答案:C
解析:
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
《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
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
《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
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正确,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在很多情况下,物品确实是他人在占有,但在社会观念上,我们认为原物主仍然占有其财物。据此可知,即使该包被甲拿在手里,客人包中的手机显然仍然由客人占有。所以,甲构成盗窃罪。
选项B正确,客人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时,该手机在社会观念上也仍然是由客人占有的。客人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并不表示客人请乙代为保管手机或者客人将手机处分给乙。所以,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或者诈骗罪。
选项C正确,“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此时该行李在社会观念上也仍然由该旅客占有,因此丙构成盗窃罪。但这里如果丙误以为行李是遗忘物的,可构成侵占罪。
选项D正确,对于收银员来说,该钥匙是被骗走的。但丁骗走的仅仅是一把钥匙,并不是一辆车。该车是后来丁背着顾客偷着开走的。所以,对于顾客来说,他的车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丁盗窃走的,构成盗窃罪。

共用题干

某监狱犯人张某,提出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其理由是自己患有急性肝炎,需要保外就医,如果他的这一要求能被批准,那么下列条件中,必须具备的是:
A:他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
B:他可以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C:他必须有医生的诊断证明
D: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答案: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
《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