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2)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ABD
【考点】简易程序
【解析】A项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A项中的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A项中甲涉嫌持枪抢劫,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所以,应由2名审判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A项正确。
B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所述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故C项中丙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就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C项所述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不正确。
D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298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故D项所述正确。
2.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案】ABCD
【考点】本题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事项。
【解析】《适用意见》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作了与此一样的规定,其第16条还明确:"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即: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事项,其他事项若需法院查收集证据,则由法院依申请进行。本题中的管辖权、代理权限、诉讼权利能力和回避事由均为程序性事项,都在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予以证实的范围之列。故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试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
C.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二年的,试用期应在半年以上
D.双方当事人可就全部合同条款做出违约金约定
B项:《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则双方当事人自然可以约定周六加班。故B项错误。
C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C项错误。
D项:《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规定违约金。故D项错误。
B:中止判决的执行
C: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D:停止判决的执行
B.发回重新审判
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
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乙公司收到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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