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2)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三家毗邻而居,甲、乙分别饲养山羊各一只。某日二羊走脱,将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关于甲、乙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

B.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C.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D

【考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解析】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两者之间属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故甲、乙为按份责任,B项错误,C项正确,D项正确。

2.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答案】AD

【考点】程序正当原则

【解析】A选项考查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能够成立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考虑和采纳,应选。

B选项考查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要求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B选项反映了侵权须赔偿的内容,不应选。

C选项考查合法行政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不应选。

D选项考查回避原则。回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固有偏见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中立的原因时,应当回避,由于回避原则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子原则,应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试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A项,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性,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故A项正确。
B项,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故B项正确。
C项,无论是巨额现金还是珠宝,都属于财产,属于盗窃罪的法定对象(财物),基于法定符合说,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具备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盗窃罪既遂,而非中止。故C项错误。
D项,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因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即使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中止。如果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甲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在既遂结果出现前采取措施阻止结果发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死亡结果仍然出现。此处交通事故的出现确实是介入因素,但是乙并不完全是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与之后的延误治疗两个因素叠加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范畴。乙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乙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则死亡结果可以独立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隔断了与投毒行为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故D项错误。

王智勇是旅居A国的中国公民,他因其父留在国内的房产继承问题而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王智勇不愿回国,但聘请了国内知名的何律师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出席诉讼。已知我国并未和A国建立任何外交关系,那么关于何律师的诉讼代理人资格之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由王智勇用挂号快件的方式直接向受诉法院邮递有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B:王智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用履行证明手续
C:上述证明手续可以由A国华人联合会主席签字予以证明
D:上述证明手续可以由美国驻A国大使馆证明,再转交我国受诉法院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可见,AB错误,C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要求,D的说法错误,在经过美国大使馆证明以后还需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的证明。

关于发回重审制度,下列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一审法院对17岁的王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B.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被告人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仅由书记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判不合法,决定再次发回重审
C.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被告人实为抢劫罪而非抢夺罪,遂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D.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其犯罪性质恶劣,量刑过轻,于是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程序违法案件应发回重审,所以A项正确。对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仅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对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次数则没有次数限制,所以B项正确。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直接改判,所以C项错误。不得以加重处罚为目的发回重审,所以D项错误。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答案:D
解析:
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要求“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且甲“本欲依乙告诫离去”,可知二人的共同犯罪在此时停留于未遂状态。后甲“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属于实行过限,应由甲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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