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劳动争议(2)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劳动争议,一起来看看吧!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处理程序 ★★

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失败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失败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

(二)调解

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仲裁

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仲裁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可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先予执行裁决权。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5.一裁终局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上述案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 ★★★

当事人对可诉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证明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对一裁终局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撤销权: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若有证据证明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真题】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

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

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A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为A市东区二无业人员,听说A市西区的王老汉家中藏有祖传古画,于是二人多次在A市东区甲家中密谋,终于形成一套完整的敲诈勒索方案。某日清晨,二人前往A市西区王老汉家附近的晨练小花园,拍下了王老汉与一老年妇女貌似亲密的照片,然后将之配上侮辱性话语寄给王老汉。后甲、乙又在A市南区的一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威胁王老汉,声称如不交出古画,就将这些照片广为散布。王老汉无奈,只得按照甲、乙的要求,将古画放在A市北区的一个树洞中。甲、乙二人得画后,将其拿到A市中区的古玩黑市销赃,得款数额巨大,二人遂平分之。本案中的管辖法院应为:( )

A.A市东区法院
B.A市西区法院
C.A市南区法院
D.A市北区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地域管辖问题。《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发生地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销赃地等。具体到本题中,A市东区二人制订计划处、A市西区拍照处属于犯罪预备地,A市南区属于犯罪行为实施地,A市北区属于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A市中区属于销赃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答案:A,B
解析:
【考点】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详解】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根据《宪法》第3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选项A和B正确。【陷阱】本题一方面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记忆精确程度,如果考生能够准确记忆法条,则能够稳稳得分;另一方面,如果法条记忆不《精准,通过宪法基本理论的推理也能选出正确答案。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国这一公权力的行使者而言的。选项A和B都属于公权力的行使范畴,选项C和D则属于私权的范畴。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和B。

下列哪些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A.行政机关机构设置情况
B.行政机关办事程序
C.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
D.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

答案:A,B,C,D
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根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A、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
B、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代为接收文件的授权时,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视为送达
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D、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可以通过分支机构转送,待受送达人收到时,视为送达
答案:A,C
解析:
【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详解:A、C两项说法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故B项不选;对于D项,如果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送达即视为送达,而非受送达人收到时,故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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