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证券机构(2)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证券机构,一起来看看吧!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证监会 ★★

证监会,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书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适用结果的是、()

A、北京人民法院做出的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
B、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高某故意伤害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
C、南昌市某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D、合肥市市委做出的关于严肃处理某几个党员领导干部经济问题的决定
答案:A,B
解析:
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如下一些特点:(1)它以实旋法律为内容,且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依法定职权进行,具有国家权威性;(2)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性;(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进行,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依此,题中的几种情形只有A、B项属于法律适用结果。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某部是国务院的组成单位,国务院总理拟提名张某为该部部长。下列有关张某任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张某经任命后即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
B.根据宪法规定,张某必须是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C.国务院总理只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张某
D.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张某的任命后,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命
答案:D
解析:
考查国务院的组织程序。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不包括部长,故A选项错误。国务院总理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部长,故C选项错误。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不是部长,故B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故D选项正确。

共用题干

唐《斗讼律》中,“六杀”中的“故杀”指的是、()
A、直接故意的杀人
B、间接故意的杀人
C、有杀人意却无预谋的情急杀人
D、存在一定值得同情理由的杀人
答案:C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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