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模拟试题(2020-07-31)

发布时间:2020-07-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好多小伙伴都已经在积极备考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宪法》的模拟试题,需要了解的就来看看吧!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B.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C.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D.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A项说法正确。

1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因此,B项说法正确。

17条第2款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C项说法正确。

18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因此,D项说法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丁某上诉,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法院改判丁某无罪,并予以释放。丁某释放前被羁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2)丁某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
(3)如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满,可否申请复议?

答案:
解析: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分析本题的关键是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的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前,但赔偿请求人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应适用新《国家赔偿法》。而新《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丁某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3)不能申请复议。因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丁某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申请复议。

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通知达重公司变更被告
B.市质监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达重公司同意,市市场监管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1)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法定步骤如下: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第一步为必经步骤,不能跨越。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注意此处追加的是第三人,而不是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本案,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起诉,属于“告漏了”,而不是“告错了”的情况,法院应当是追加被告,而不是变更被告,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两造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选项错误。 (3)田某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其被打伤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此时,他的人格已经被所属的行政机关吸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

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
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答案:C
解析:
【考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运作【详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所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只有权提出方案,不能最终决定。A选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B选项的错误属于表述不全,既缺乏其一“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其二“经国务院同意”,又缺乏其三“临时性”的条件限制。《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可知,“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的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也称“部管局”或“归口局”,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D选项错误。

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D
解析:
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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