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9-02-22


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根据现行宪法序言的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既然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是一样的,那么,现行宪法为什么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无产阶级专政?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1.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中国的革命和政权建设经过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时期:从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建设到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从《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到现行宪法重新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摸索和总结。

2.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不能准确、恰当地涵盖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一些新内涵。例如,人民民主专政无论是表现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还是社会主义共和国,都有包含几个阶级联合专政的含义,在政治上表现为以统一战线形式存在的广泛的政治基础。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具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

3.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地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两个方面。虽然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中包含了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部分内容,但在形式层面上只有专政的表述,没有提及民主,因而没有直接将民主和专政两层含义表达出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人们对政权、专政等概念存有一些歪曲和片面的理解,很容易导致对无产阶级专政产生误解。因此,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更加准确地反映我国政权的性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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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下列情形中,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有( )。

A.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B.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C.以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
D.以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为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答案:A,B,C,D
解析: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T市是国家著名的旅游城市,拥有诸多5A级景区,每年游人如织。2017年,蒋某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T市郊区建立了R化丁厂,R排除的诸多废弃物污染了T市的旅游景观,造成T市水源和植被的大量破坏。现有关主体欲对R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T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T市法院提请公益诉讼,要求蒋某和R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B.T市消费者协会的成员们对R企业的行为深恶痛绝,其可以向T市法院起诉R企业
C.T市市民李某的鱼塘也被R企业排出的废弃物所污染,在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后,李某便不能再提请诉讼
D.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经T市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答案:D
解析:
考查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时,在没有相关组织和机构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不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无权起诉R企业;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本题D项当选。

共用题干
甲公司委托乙行纪行为公司出售一套闲置设备,甲公司定价10万元,乙行纪行以9.9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卖给丙公司,乙行纪行向甲公司补足了1000元的差额。回答以下(1)~(2)题:

如果乙行纪行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
B: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2万元
C: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1万元
D:乙行纪行可以要求增加报酬
答案:B,D
解析: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行纪行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乙行纪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行纪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履行义务致使甲公司受到损害,乙行纪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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