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中的“潜规则”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1-05-1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规则一: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三到五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则。

规则二: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在这里,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规则三:综合考查。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在此处,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首先,考生不能弄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

其次,虽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

再次,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于是赶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

最后,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考试固然是有难度的,但是大家一定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详解】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另外,精神病人袭击甲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尚不能认定甲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甲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正确,BCD错误。
【考点】承继的共同犯罪【详解】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依照刑法通说,甲意欲抢劫而将丁砍成重伤,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丁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丁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不过,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在甲造成丁重伤这一结果之时,乙尚未参与到犯罪中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乙自然无需对甲的单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AC正确,BD错误。

为保证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通常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以下某商业银行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投资购买自用的办公大楼
B、投资50万元,成为经营塑胶的A公司的大股东之一
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为20%
D、对A公司的贷款余额占到银行资本余额的15%
答案:A
解析:
【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反推之,显然投资于自用不动产是法律允许的,A项正确。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B项违法。就资产负债比例而言,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故C、D项也违法。

2010年3月,甲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汽车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1年9月公布,2013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1年2月,乙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组装汽车。2012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销售行为。2015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 )

A.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
B.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专利权侵权。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本案中,2013年7月3日以前,甲公司尚未获得专利权,其无权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但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适当费用,故A项错误。
《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7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2015年6月尚未超过2年。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未经过,故B项错误。
《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2010年3月,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乙公司于2011年2月起开始生产、销售相同产品,乙公司是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后开始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构成专利权侵权,故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据此可知,丙公司也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D项错误。

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因工作受到批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B.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
C.张某的监督权受到侵犯
D.张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案:B,C,D
解析: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