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河南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要求

发布时间:2021-01-15


各位小伙伴注意啦!是不是都想知道2021年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要求?下面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往下看吧!  (仅供参考)

准考证打印时间:

预计河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1日至10月30日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入口:

入口为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大家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这个网站打印自己的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除此之外,打印准考证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过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的话,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订酒店尽量选择好一点的。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一定要选择隔音效果好的,根据教训,如果酒店隔音效果差很影响备考心情和休息。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如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有的省份连饮用水也提供。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小伙伴们都清楚了吗?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电子电器销售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电脑元器件1万件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 只写了“待定” 二字,交货时间为2011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11月10日,乙公司把1万件电脑元器件装车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甲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单后吃了一惊,没想到所有订货一次就全部送来了。由于公司仓库无法容纳全部提货,便四处借仓库存放。后来,甲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太好,但当时认为是紧俏商品一定能卖出去,就未索要产品合格证。但后来该批货物很难卖出去。此时,乙公司又来电,要求按11月10日的市场价结算。甲公司遂于12 月15日以产品没有合格证、质量低劣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由乙公司承担存放这批货物的仓储保管费。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 诉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1.乙公司是否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为什么?
2.这批货物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4.设甲乙订立合同后,乙代办托运。火车行驶途中,山洪暴发,火车出轨,电脑元器件受损,该损失由谁承担?
5.设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电告乙公司其拒收该批货物,不久,电脑元器件因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被烧毁三分之一,该损失由谁承担?
6.设甲乙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提供了电脑元器件的样品,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未发现该样品有瑕疵。后货物运达后,甲发现该批货物电脑元器件的缺陷,但送达的货物和样品质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不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因为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期间(11月),故乙公司可以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
2.应按照每件100元定价,因为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 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00元。
3.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适用违约金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约定。
4.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将货物交于承运人,货物视为已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5.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6.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讲解:
1.《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应在2011年11月交货,乙于11月10日交货符合合同的约定。 .
2.《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注意本题中,双方对“待定”的确定。一开始确实是“待定”,但后来通过甲乙双方的行为予以确定。
3.《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适用违约金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第113条 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甲公司违约,乙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5.《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起诉的案件,认为按照管辖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该人民检察院应当:

A:将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
B:继续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C: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D: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答案:C
解析:
《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援助;拒绝辩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范围,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2条第4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所以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故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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