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法考报名条件司法部解答:自考本科无学位证可以报名

发布时间: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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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同学注意啦,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这里为大家分享关于考试的小技巧,一起看看吧。

一、答题策略:

目前,从题型上看司法考试题目分为两大类,一是客观题,二是主观题。

客观题部分现时司法考试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 单项选择:这是送分题,千万不要手软,一般要拿分85%以上。

2. 多项选择:这是一个大项。答错一个即前功尽弃,故要求在60%左右。

3. 不定项选择:基础知识要掌握住。

二、客观性试卷对策:

1.答题顺序,一般我们主张考生从头答起,这样也体现了考试的规律,即先易后难的出题思路,但是现在考试人员往往在开头给你出一两个难题,对于这种题目要采用排除法,选出一个合适或者说自己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因为刚开始答的是单选题,因此,答案也较容易得出正确地答案。另外,从时间安排上,要掌握先紧后松的答题策略。在改变答题顺序,也有人主张从尾做起。这是对每一大项(单选题、多项选择等)而言。

“考试最重要的是心理”,由于大多数的应试者都是按常规从头到尾答题,故出题者会把难题放在开头或者中间,使考生的心理在开始立即崩溃,刚培养的自信心理就被冲垮了。而我从尾到头答题反而觉得挺轻松。因为就算难题在后面,我都有了心理准备,越往前就越觉得心情舒畅。但是这种方法,要和平时的训练结合在一起,否则,如果临场突然采用,势必会适得其反。

2.充分利用开始考试前的时间,这是指听录音磁带讲解考生须知以及考场纪律的一段时间。我们有些人往往循规蹈矩地听着这些没用的东西,因为这些你应该在考试前已经知道,不需要在这时才去了解。我会利用这15分钟的黄金时间,不动声色的打开试卷,马上阅读。

3.用铅笔直接在题目试卷上作各种标记。因为这些题目试卷(不是答题卡)考场收回后只是放在本省,不上交司法部,故不用担心在试卷上写东西有什么后果(答题卡上当然不行了!)。如使用排除法可把某些选项直接排除,就可以打一大的“×”以示根本不用考虑,这样复查时省却不必要的时间。

4.当遇到四个选项都不认识时,我就会固定地选“B”,因为曾经看英文版一本书-如何考TOEFL(美国人写的),里面提到当你不认识时候,往往选“B”就是最佳选择。我曾经在高考、TOEFL、全国四级、六级英语考试中使用过,屡建奇功(仅供参考)。

5.珍惜自己的第一感觉。有些人的坏习惯是:复查时发现问题就随便立即更改,有的还改两三次,事后会发现自己弄巧反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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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曲阜市副市长刘某被撤职,按照规定应降低级别
B.太原市安监局副处长王某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既可以申诉,也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D.云南巧家县公安局局长孙某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孙某不得挂职锻炼

答案:A,B,D
解析:
《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A表述正确,当选。第 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和第100条的规定,一般公务员的人事纠纷走申诉控告程序, 聘任制公务员人事纠纷走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故D选项表述正确, 应选。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有( )。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B.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B,C
解析:
选项D属于变更登记的情形。

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长。乡长的下列哪一答复意见是错误的?

A、“这件事,乡政府可以出面召集你们双方协商解决。”
B、“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我们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
C、“你们可以去县政府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县法院起诉。”
D、“在纠纷解决之前,你们双方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
答案:C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只有当事人双方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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