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最新疫情防控要求

发布时间:2021-12-03


参加青海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考生注意了!青海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将在12月19日举行,各位考生要严格按照青海最新防疫要求执行才可以参加考试。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青海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最新防疫要求,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青海省司法厅发布的《青海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可知具体疫情防控要求如下:

一、严格做好健康状况监测

(一)应试人员应当于考前14天(客观题考试自10月2日起,主观题考试自11月7日起)登录司法部报名系统中的“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模块,进行考前每日自我健康状况监测。

(二)应试人员应当提前申请“青海省信康码”和“行程码”。于考前14天起,做好自我健康监测。自我健康监测过程中如有发热、干咳和腹泻等症状的,应当及时就医并报告青海省司法厅。

(三)应试人员须在司法部报名系统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二、严格落实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前14天在省内的考生,考试当天的信康码为绿码(动态)、行程卡为绿码且到访地右上角无*号标记,并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的,可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

(二)考前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青返青考生,均要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考前14日内有国内疫情发生地非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青返青考生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就近完成核酸检测。

(三)考前21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应试人员,要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按规定接受集中(居家)隔离,解除隔离到达考点的,除满足“绿码通行”条件外,还须提供解除隔离核酸双采双检阴性结果。

(四)考试前,省司法厅会同相关单位对所有应试人员的健康状态数据进行比对筛查,无异常人员可参加考试。

(五)应试人员考前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者已治愈未超过14日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的,不得参加考试。

(六)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后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由考点专业研判和评估后,认定可以参加考试的,安排至隔离考场参考,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等处置;认定不具备参考条件的,进行医疗救治。

三、严格遵守有关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每次通过考点入口时,须佩戴口罩有序排队、保持安全距离,接受体温测量和信康码、行程码、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的核验。

(二)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先进入临时隔离室短暂休息,经再次测量正常的,方可进入考场。需要就诊的,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考生须自行准备若干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禁止佩戴呼吸阀口罩和装饰口罩),从抵达考点入口起,全程佩戴口罩,并在考点和考场入口处进行手部消毒。

(四)考生须服从考点现场防疫检测和管理,自觉有序从指定通道进入考点的指定区域范围内。如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到隔离考场继续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五)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考点。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指令有序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确保考试结束后人员不聚集。

(六)凡有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除上述要求外,请考生持续关注考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并遵从所报考区当地的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及时关注“青海省司法厅”官方网站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青海考区”微信公众号。

(八)倡导应试人员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完成疫苗全程接种,共同维护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九)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建议考生避免或减少外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

咨询电话:0971—8247796

以上就是关于青海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的全部内容,各位考生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因为随身携带的票据在乘车时遗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向法院申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

A.应当通知乙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甲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B.如果乙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应当驳回申报
C.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甲和支付人
D.乙提出申报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
考查对权利的申报及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民诉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经查看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50条的规定,B项错误。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赵、钱、孙、李,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的有()。

A.赵某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赵某”
B.钱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孙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李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1)所称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C正确;(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A正确;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D错误。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

A.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
B.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C.封存可能被转移的文件、资料
D.查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
答案:D
解析:
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4条规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查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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