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行业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21-09-19


近年来土地代理人考试成为了热门考试之一,参加这个考试的考生也越来越多,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行业发展趋势,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围观吧!

一、发展趋势

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 布,统一了土地储备模式,加强了土地调控。《办法》从开始酝酿至今,是首个全国性的关于土地储备的 规范性文件。

土地储备将由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完成,并能够获得银行的金融支持。《办法》中所指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 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1996年上海市成立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发展中心,随后全国各城市先后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累计达2000多家。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值不值得考,证书含金量高吗?

土地登记代理人还是值得考的,证书含金量也比较高,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 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有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证书以后主要可从事以下登记代 理业务:

(1)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

(2)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3)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4)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5)查证土地产权。

(6)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7)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发证机关国土资源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适用于在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难度低,就业前景好,如果满足报考条件,可以考一下!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如果看完这篇文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进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纠纷所作的决定
B.某生态环境局对某企业因污染与村民发生的损害赔偿进行的调解
C.国务院针对部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裁决
D.某公安分局对乙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
答案:B,C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3条,《行诉解释》第1条,《行政复议法》第14条。

2011年3月15日甲从乙处买来一个古董,2016年5月18日甲发现该古董属于赝品,于2017年4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B.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甲无权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C.是否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虽然2016年5月18日才知道可撤销的事由,并且在2017年4月10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权,没有超过撤销权一年的行使期间,但是自2011年3月15日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保护期间,同样是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撤销权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延长。

关于行政公开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情报公开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
B.行政公开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和了解
C.表明身份是行政公开的一种体现
D.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答案:B
解析:
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者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

下列关于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叙述,不正确的有(  )。

A.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B.承租人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但是不能办理抵押
C.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和转让必须依法登记
D.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若租赁合同更名,则合同失效
E.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
答案:B,D
解析:
B项应为,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D项应为,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第三人,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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