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1-04-25


距离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的知识点:非法人组织,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1.合伙组织:合伙组织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代表人。

2.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被关闭、撤销企业的清算组织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如某些学术团体、专业人员组成的协会

4.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行、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公司等。

5.经一定主管机关批准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单位

6.外资企业中除具备我国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这六种组织并不能完全包括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法人组织,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法人组织的队伍也会逐渐壮大,会产生一些新的非法人组织。

二、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合伙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两种基本的组织形式,无论是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1.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联合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新的《合伙法》于2007年6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合伙法,删除了原法对合伙人范围的限制,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业。虽然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市场主体来说,如果让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因此,新合伙法对一些特定市场主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按照这一规定,上述组织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合伙从本质上是一种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人之间须就合伙事项达成协议,通过合同的形式组成合伙关系。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因此,合伙协议是合伙存在的基础。

3.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出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合伙财产形成的途径。至于出资的种类、数量,合伙人可以协商确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各个合伙人投资额的数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4.合伙的日常事务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但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之间具有的共同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则上既要共同出资,又要共同进行决策和经营。但是有限合伙人由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为了保护其他普通合伙人的权益,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的盈余分配方式根据合伙协议来确定,有限合伙人则按其出资比例享受盈余份额。

5.合伙当中必须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组织的团体人格是与合伙人的个人人格密切联系的,合伙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二)合伙的成立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合伙协议

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所谓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以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行政责任的特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一种责任
B.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C.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D.行政责任既包括内部责任也包括外部责任
答案:D
解析: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外部责任,不包括行政主体的内部责任,也不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与侵权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土地权属争议与侵权纠纷是客观存在的两个问题
B.是请求处理的同一宗土地上基于不同事实而发生的争议
C.先确定土地权属,再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D.先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再确定土地权属
答案:C
解析:
土地权属争议是请求处理的同一宗土地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争议,一方认为是确权纠纷,另一方认为是侵权纠纷。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请求确权的一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解决侵权纠纷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先确定土地权属,才能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关于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法以要式为原则,不要式为例外
B.要式合同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
C.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D.在要式合同中,合同欠缺形式要件的,该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形式,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合同法》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故技术开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中,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欠缺形式要件的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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