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考点:物权法

发布时间:2020-08-11


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试时间已经推迟至11月,小伙伴们备考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土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考点:物权法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取得、丧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物权种类法定化

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意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二)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物权效力法定化

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四)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例如,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五)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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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在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甲企业又与不知情的丙企业就同一宗土地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则转让行为的效力是(  )。

A.前者无效,后者有效
B.前者有效,后者无效
C.两者均无效
D.前者无效,后者有效,且丙应承担给乙造成的损失
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权利变更的法律效果。

王某从事服装生产,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在该市A区与B区交界处跨界修建了一排简易厂房。市规划部门发现后认定王某所建的厂房是违章建筑,通知王某限期拆除。王某对该通知不服,向其住所地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市规划部门在该市D区,以下法院中哪些拥有管辖权?( )查看材料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答案:A,B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0条。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  )。

A.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
C.直接取得
D.间接取得
E.法定取得
答案:A,B
解析:
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取得,否则,不受法律承认与保护。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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