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

发布时间: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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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定义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二是权利的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其特点是无偿性。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见,有关法规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取得方式没用严格的限定,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是无偿的。所谓无偿,就是不承担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使用费(出让金、租金等)。需要指出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这里的补偿费、安置费是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所以,尽管用地单位承担了补偿、安置等费用,由于没用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理论上仍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规定,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这不仅意味着用地人可以无期限地长期使用土地,而且意味着国家有权随时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在收回时无需对用地人支付补偿。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限制。鉴于以上两个特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身一般不得单独用于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投资等交易;如果用地人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应当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应当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原则上也应当上交国家。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代理人考试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知识点讲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我国,对土地实行(  )。

A.公有制
B.私有制
C.个人公有制
D.国家私有制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拥有这份土地的使用权
B.丙公司拥有这份土地的使用权
C.甲乙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合法的,而乙丙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合法
D.甲公司有权依《合同法》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答案:B,D,E
解析: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遵循登记要件主义,未经登记,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本题中,甲乙之间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是没有进行登记,合同有效,但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登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丙享有土地使用权。

甲立有遗嘱,将其两幅字画留给好友乙。甲死后次日,乙表示接受遗赠。后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遗赠失效
B.两幅字画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C.该遗赠不生效
D.两幅字画由乙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答案:B
解析: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本题中,乙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乙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至乙的继承人。据此,两幅字画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甲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建材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货款支付给乙供应商,针对该笔款项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供应商因无过错,无需返还
B.乙供应商有权拒绝甲供应商的给付请求
C.施工单位不得以乙供应商拒绝返还为由,暂不向甲供应商支付货款
D.甲供应商有权直接要求乙供应商给付该笔款项
答案:B
解析:
乙供应商获得的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而甲供应商应当依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向其主张货款,因其还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债权关系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甲只能向施工单位主张贷款而无权直接向乙请求价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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