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级建造师证书6种情形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发布时间:2020-01-31
每一个进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小伙伴心里肯定都会有自己的疑问,大家都在想着“挂靠”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形才不是“挂证”行为呢?现在就马上知道吧。
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一级建造师证书挂靠现象将严打,很多网友质疑还有必要考一级建造师证书吗?其实一建证书不仅“钱”途依旧,而且还会大幅提升证书的价值!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C.视为通过验收,以提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后第29天为验收合格日
D.继续等待验收
本题考察的是: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04 年 10 月发布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 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B.普通螺栓连接
C.铆钉连接
D.高强度螺栓连接
B.应依据设置的便利性选择设置地点和位置
C.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D.必须以图形表示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警示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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