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工商局认定某企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处10万元罚款。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应当为该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

B.申请复议期间为15日

C.如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该企业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为15日

D.对罚款决定,该企业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复议与诉讼关系

【答案】C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县工商局,属于一般的政府工作部门,复议机关有两个,一个为该工商局的同级政府,即县政府,另一个为该工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市工商局。A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而本题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15日,短于60日,所以仍应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为准。B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为15日,因此可按照该法的规定。C项正确,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企业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类特殊的行政争议案件,只能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涉税争议案件、行政确权行为侵犯相对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限制经营者集中案件。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通知达重公司变更被告
B.市质监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达重公司同意,市市场监管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1)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法定步骤如下: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第一步为必经步骤,不能跨越。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注意此处追加的是第三人,而不是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本案,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起诉,属于“告漏了”,而不是“告错了”的情况,法院应当是追加被告,而不是变更被告,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两造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选项错误。 (3)田某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其被打伤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此时,他的人格已经被所属的行政机关吸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的构成【详解】《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选项中,罪犯顾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顾某之所以激烈反抗是出于自保的本能,因此不存在防卫的前提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A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已经取得财物,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B是正确的。C选项中,不法侵害并未对合法权益造成紧迫性的侵害,因此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C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虽然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但是不存在时间的紧迫性,同时超过了防卫的限度,因此丁也不成立正当防卫,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甲村所在的乙村民小组的10亩土地,因建设 需要被国家征收,并作为丙医院的建设用地,丙医院 在5月10日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但直到10 月10日才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征地款和补 偿费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只有甲村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
B.只有乙村民小组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C.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5月10日
D.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10月10日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确立时间问題。依照(物权法〉第60 条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能是村集体 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或者是乡镇农民集体。如果属于村 民小组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依照 (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 设立,而非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时设立。本题正 确选项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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