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考点】国家赔偿的标准

【答案】ABC

【解析】国家赔偿中,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A、B、C三项正确,当选。

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乔某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为某房地产开发商非法发放规划许可证,并因此收受该开发商免费“赠送”的三套住宅房和一处门面房。乔某在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期间逃匿,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3年后仍未到案,对此,下列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项是:

A、由公安机关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申请法院裁定
B、案件由犯罪地或乔某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乔某的父亲如果对法院没收乔某违法所得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
D、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在逃的乔某到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B,C
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如果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侦查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应是:公安机关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则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结合题干,本题表述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因此,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见,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被告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检察院不服法院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的裁定,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因此,C表述正确。
按照《高法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此,D表述错误。


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


A.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本人与其合伙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律师事务所赔偿一部分,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D.律师执业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考查律师职业责任。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A项,船工甲以自己的身体动作积极地重新创设了乙被水淹死的危险,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故A项错误。
B项,首先,甲作为丈夫,只有保护妻子不受外来侵害的义务,没有阻止妻子侵害他人的义务。其次,甲作为警察,只有在履行职责时对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承担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下班的警察对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受贿罪没有刑法上的阻止义务。最后,行贿人“购买”的是妻子作为税务局副局长的权力,并不是警察的权力,所以甲的不阻止、不要求退还不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故B项正确。
C项,甲的先前行为给幼童制造了危险,产生了救助义务。乙虽然没有救助义务,但是教唆他人不作为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C项错误。
D项,甲本来对弃婴没有救助义务,但自愿抱回家的,就产生了对弱者的救助义务,不得随意再次丢弃。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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