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答案】BD

【考点】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份公司设立、公司形式变更

【解析】

A项考查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依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项错误。

B项考查发起人认购股份的缴纳期限。依据《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B项正确。

C项考查董事长产生办法。依据《公司法》110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C项错误。

D项考查公司名称权,题干说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正确。

2.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考点】公司归入权;董事任职资格

【解析】

A项考查动产所有权转移问题。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占有即所有。该40万元的所有权,因李方借给他人,而所有权发生转移。公司享有请求李方归还该款项的债权,A项错误。

B项考查公司董监高的勤勉尽责义务,李方指定将40万打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并不当然丧失董事长的资格。B项错误。

C项因为李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债务人姜呈善意的将40万打到李方指示账户,可视为公司行为,其履行行为有效。C项正确。

D项考查公司归入权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对此,公司享有归入权,应将其利息收入归于公司所有。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
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
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
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法律具有局限性,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选项B正确,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选项C错误,道德规范如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就可能成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本题表述过于绝对。选项D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内在约束性。

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答案:C
解析: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详解】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都只能有一个投资人,但根据《公司法》第58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本题中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张某,故可选择设立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选项A正确。至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但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选项B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选项C是错误的。张某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法律上的限制仅限于《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C。

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需要回避的法定事由包括:()
A.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本人为当事人
B.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C.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作出公正决定
D.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曾经作为鉴定人或者证人参与过该项行政活动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关鍵是理解回避制度的法理内涵。回避的制度价值在于保证相关人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从程序上确保公正。本题所列四项正是对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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