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29)

发布时间:2020-08-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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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仲裁裁决的撤 销”这个知识点时,为了巩固所讲的内容,就请同学们 讨论一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撤消涉外仲裁 裁决的异同。同学们讨论激烈,以下是他们的发言,其 中正确的是:( )
A.甲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 事人可以以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 程序的通知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 不能以此为理由
B.乙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 事人可以以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 陈述意见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 能以此为理由
C.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 形仅仅涉及程序性问题;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 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包括程序性问题
D. 丁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 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 体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 道德的行为的内容

答案:A,B,C
解析:
。此题主要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 形。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70条的规定,D项错 误,应当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仅包 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方面的问题以及仲裁 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 内容。

王某为报恩,一直抚养其牺牲战友瘫痪在床的儿子贾某。临终前,王某拟定遗嘱,将全部遗产的一半留给其儿子王亮,剩余遗产由其女儿和妻子平分。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因王某已经拟定了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
B.因王某未在遗嘱中留给贾某部分遗产,故王某的遗嘱无效
C.应在分割遗产时给贾某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剩余遗产按照遗嘱处理
D.应由贾某、王某的儿女和妻子平分王某的遗产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特留份的规定。《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AB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BD。

材料: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问题: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三五”规划中的保障作用。

答案:
解析: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实现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
(1)法治对小康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良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才能更好地引导、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为构建小康社会创造健康的制度环境。
(2)法治对小康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执法方面。法治强调对内公权力的合理监督以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这就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有助于贯彻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实现“十三五”规划的目标。
(3)法治对小康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司法方面。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是构建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是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有助于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使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最终实现社会安定。
(4)法治对小康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依法办事是构建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守法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是构建小康社会的主要条件。
(5)法治对小康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环节的作用保障和促进构建小康社会的进程。
总之,“十三五”规划指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施策略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它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实施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的理想目标是在社会公众与领导干部中逐渐培养起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重大社会矛盾与法律纠纷的法治意识,形成一种崇尚宪法、尊重法律的法治文化,以宪法文化为核心构建法治文化,以法治文化来保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最终实现小康社会。

某市规划局根据甲企业申请颁发给关于建设厂房的规划许可证,附近居民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市规划局怠于提供规划许可的规范性依据和证据,但甲企业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市规划局申办规划许可的全部材料。法院对甲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市规划局颁发给甲企业的规划许可合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诉讼中,甲企业应当停止建设厂房
B.甲企业提供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C.因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规划该施工许可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
行政行为被起诉,不影响其拘束力,故甲企业认可继续建设其厂房,故A项错。甲企业为本案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甲企业为第三人,其提供的证据表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故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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