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答案】ABC

【考点】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的认定

【解析】

本案中,王某并未恐吓丁,并没有使丁陷入恐怖心理,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事实上,王某没有为丁做伪证的想法,欺骗丁,使得丁给予错误认识给了王某5万元,王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至于丁是否基于合法原因交付财物,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此外,王某为自己吸毒而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为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成立犯罪,但没有规定购买毒品成立犯罪(数量较大的,只能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超出购买的范围或者购买的定型,就不能当作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理。而且王某将自己购买的毒品藏于家中的行为不成立窝藏毒品罪,因为该罪的对象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毒品。

2.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B.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

C.保管员韩某

D.公司副经理李某

【答案】B

【考点】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解析】

B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本题中,陆某也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人,不得担任同为被告单位迅辉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保管员韩某负有作证的义务,不得担任被告单位迅辉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公司副经理李某未接受被告单位迅辉公司的委托,也不得担任被告单位迅辉公司的诉讼代表人。B项所述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可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故B项正确。A、C、D项皆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系同事,甲出资3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6个月后,甲发现电脑不见了,乙告知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但是,实际情形是,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6000元。后因乙到期无力还款,丙以65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丙对乙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甲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丁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规定的为质权的善意取得。题目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质权。之后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丙有权将电脑变卖,丁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据此,A 正确,B、C、D错误。

对于减刑、假释的程序,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C:对于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基层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D:对于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中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答案:A,B
解析:
《刑诉解释》第449条规定:(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A选项符合第二种情形,正确。B选项符合第四种情形,正确。

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有上等红富士苹果25吨,每公斤3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5日内答复我方。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完全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规定时间晚到3日,于第六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表态。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则:()

A.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
B.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締约过失责任
C.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
D.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依《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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