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答案】AB

【解析】

A项考查商标使用。本题中“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两件商标均针对保健枕,可同时使用。A项正确。

B项考查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本题中“美多”为注册商标,甲公司享有专用权;“薰衣草”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其他申请人可以在不同种类其他商品申请或者使用该标志。B项正确。

C项考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依据《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C项错误。

D项考查商品的主要原料能否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此,不能仅因为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就否定其可以被申请注册。D项错误。

2.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考点】代位继承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乙与丁同辈,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故丁母无权转继承乙之遗产,故B项错误。

依《继承法》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对于乙之遗产,其父甲、其女戊、其子己有继承权,故A项正确。

对于丁之遗产,丁母、其女戊、其子己有继承权,故C项正确。

甲之遗嘱因遗嘱继承人乙先于其死亡,所涉及之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丙有权继承甲之遗产。又乙先于甲死亡,故乙之女戊、乙之子己有权对甲之遗产代位继承。故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房地产的转让。 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故A项正确。
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据此,乙向丙转让时,应巳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故B项正确。
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故C项正确。
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并非是重新计算。故D项错误。

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入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B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本题选B。

关于绑架罪正确的说法是:( )
A.绑架罪具有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但构成绑架罪既遂不以该目 的客观上被实施、实现为必要
B.甲(15岁)参与绑架犯罪活动,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 100万元赎金,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 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 一重罪定罪处罚
D.丙绑架人质张三向张三妻子勒索100万元赎金,但是在张三妻子按照求支付100万 元赎金后却违背释放人质的诺言,为了灭口将人质张三杀害,对丙应当以绑架罪和 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关于A项。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为了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即成立该罪,并构成既遂。行为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因此,A项正确。
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甲参与绑架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 重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B项正确。
关于C项。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 100万元赎金,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又触犯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绑架中,只要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对于死亡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行为人直接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共包括三个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题的关键是判断上述三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生效。本案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实际向方某交付了100万元借款。因此,方某、李某、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选项B错误。方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其获得100万元借款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不构成不当得利。方某到期未偿还借款,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李某返还借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返还不当得利。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保证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也未对张某的书面保证提出异议,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抵押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刘某事后将房本交给了李某,并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对此也已接受,则该抵押合同成立。《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刘某有义务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为李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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