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9)
发布时间:2020-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距离主观题考试的时间也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可以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制度区别于民事、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与否,应该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出维持或者撤销的结论,而一味追求“原告”撤诉的方式来结案,有悖于行政诉讼立法精神,且不符合其功能和作用。
其次,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能追求和解、调解率,更不能以此来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高低,由于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因而行政诉讼的基本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即使审理行政案件,达到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监督被告依法行政的目的。因此,一味追求行政案件“变相和解”方式结案,有悖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告诉我们人民法院既不可以运用调解的方法,也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若此,则为违反《行政诉讼法》明文禁止的。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作出理论上的突破,承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既可以运用调解的方法以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双方和解后以终止案件的方式结案,但《行政诉讼法》尚未突破这一禁区。新《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
本题要围绕人民法院(行政庭)“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审理行政案件的做法展开议论。
持肯定观点的,可以从执法为民、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展开论述,材料中的结论是“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可以得出这种做法“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结论,正面加以肯定。
持反面否定观点的,即从材料中“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也与《行政诉讼法》先行的具体规定不相符。从规则至上、立法之上的角度讲,这样做法又是不值得提倡,有违立法精神的。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强奸罪既遂
B.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盗窃罪未遂和强奸罪既遂
C.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另外单独构成强奸罪既遂
D.甲、乙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B、《临时约法》中的立法机关是参议院,《袁记约法》中的立法机关是立法院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袁记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D、《临时约法》体现了真正的民主原则,《袁记约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来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A.刘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女儿杀人,应当从重处罚
B.刘某教唆其女儿杀人,属于共同犯罪
C.对于刘某,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D.对于刘某,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C选项。根据《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传授犯罪方法罪。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D选项。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是间接正犯,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才12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
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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