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

2.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提单的有关内容。

A选项考查提单的转让。《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本案中,正本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该提单属于提示提单,因此,其转让需要经过背书。A项错误。

B、C项考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下同)第十一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项错误,C项正确。

D选项考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范围。《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其规则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 逊”案
B.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C.全国人大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D.我国属立法机关保障模式,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
讲解:B项错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 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而非“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A、C、D与法条的规定相同,故正确。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B,C
解析:
。(1)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由于利用者和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尋,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对此并不知情。 因此,对于诈骗罪来说,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的工具。选项C正确。(2)乙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 这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3)诈骗罪的既遂标准。诈骗罪在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虽然甲没有取得财物,但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仅是甲的工具,乙的行为就是甲的行为。因此乙卖出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的诈骗罪就既遂了。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募集基金,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审批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B: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低于核准规模的80%的,为募集失败
C: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并生效
D:基金合同须向证监会备案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详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据此,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若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只需报备,而非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故A项错误。第59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据此,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低于“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故B项错误),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为募集失败。第61条第1款规定:“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据此,选项C的“并生效”字眼错误。第52条规定:“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据此,基金合同不需要单独项证监会报备,而是申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时提交的文件之一,故D项错误。

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答案:B
解析:
从立法目的来看,旨在将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的人员,从特定的职业领域或行业中清除出去,避免其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从规定适用的基础看,职业禁止主要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后,这完全是基于对行为人自身危险性的考虑。从处罚措施来看,职业禁止强制行为人在3年到5年内不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且该种强制得到刑事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可以说,职业禁止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隔离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可能再次引发的危险状态。
选项A错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即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选项B正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选项D错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刑法》中的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但是并非任何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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