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4)

发布时间:2020-10-1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2008年1月,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依据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向王某收取了2000元押金。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王某同意,收取押金就合法

B.无论王某是否同意,甲公司均无权要求交纳押金

C.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甲公司限期退还押金

D.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甲公司处以押金数额二倍的罚款

【答案】BC

【考点】本题主要考查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解析】AB选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知,无论王某是否同意,甲公司都不得收取押金,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D选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C项说法正确。处以的罚款并不是押金数额的二倍,故D项错误。

2.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答案】ABD

【考点】有权占有一物多卖

【解析】A项考查有权占有。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乙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基于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占有该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甲的继承人对甲的债权债务进行概括继承,其代替甲成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其对房屋为有权占有。故B项正确。

C项、D项考查一物多卖。其后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丁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乙基于买卖合同之债权而进行的占有不得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司法部公布答案认为C项也正确,存在疑问,因为C项和D项本身互相矛盾。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际法院在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争端当事国在另一国不同意的情况下,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B、争端当事国双方均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公约》第36条规定的管辖权
C、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D、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类: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与选择性强制管辖。国家采取三种形式表示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1)特别协议:争端当事国把他们之间的某项具体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共同订立就该案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特别协议;(2)条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现行有效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或公约的明文规定,同意把今后他们之间因条约或公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3)选择强制管辖权: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随时作出单独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所以,B、C、D项正确。

当事人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方,乙方未按期交付租金,甲方即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B:丙方与丁方口头订立租赁合同,约定丙方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丁方1年,丁方在承租3个月后,通知丙方解除合同
C:戊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己方1年,己方使用6个月时,戊方的债权人以行使抵押权为由,请求法院将这台机器扣押。己方以戊方事先未将抵押的事告诉自己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租金
D:庚方与辛方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辛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庚方即通知辛方解除合同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解除前,须有一个催告程序。A项中的甲方未经过催告程序。《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32条中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而B项中的丁方有权通知丙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根据已知的条件,C项中的乙方应当要求减少6个月的租金(如有损失还可请求赔偿)。根据《合同法》第226~22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D项中的庚方没有履行催告义务。

甲与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后,乙向甲交付辉腾或者奔驰。过了 5个月,乙没有向甲交付辉腾也没有交付奔驰。甲遂要求乙交付奔驰。乙断然拒绝,声称要交 付辉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选择交付辉腾
B.甲有权要求交付奔驰
C.无论乙交付辉腾还是奔驰,甲都应当接受
D.无论乙交付辉腾还是奔驰,甲都有权拒绝

答案:B
解析:
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区分标准,可以将债划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 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 在选择权的问题。当事人双方选择权的归属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无约定,由债务人享有;若债务人于合理期 限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行使。
本题中,当事人双方对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应当由债务人乙享有;但是,债务人乙于合理期限内没有 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甲行使。因此,甲有权选择交付奔驰,而乙丧失了选择权,只能依照甲的要求交付 奔驰。因此,A、C和D项错误,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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