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错过!2021年司法考试蒙题小技巧

发布时间:2021-05-08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接触的小伙伴对考试存在许多疑惑,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蒙题小技巧的相关内容,不要错过!

一、多选当作单选做

多选题是大家错误率比较高的题型。据统计,多选题出现三选的概率比较高,有些年份甚至一半以上都是三选,二选和四选的比较少。尤其多选题里面的选非题(选错误的选项的题叫选非题),很多都是单选题改编的。

所以大家做多选题的时候,实在不会就当做单选题做,排除一个,剩下的都选了,这样正确率会高些,特别是遇见选非题时。

二、选非题做好标记

有些选择题要求考生选出“错误项”、“不正确项”,或是选出“不属于项”、“不符合项”等,这些都是很容易犯错的陷阱,尤其在不定项和多选中。对于机考的法考生来说,犯这种错误的概率会更加大——因为电脑不能做标记和划重点。这就要求考生充分利用草稿纸,做好标记,ABCD四个选项究竟谁对谁错,题干要求选择的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遇到这种逆向思维题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三、绝对表述往往错误

当选项中出现“所有……”“一律……”“必须……”“任何”“一切……”“凡是……”“全部……”“只有……才……”“只要……就……”“一定是……”等过于绝对的表述时,通常都是错误选项。

反之,当选项中出现“有些情况……”“一定程度上……”“一般情况下……”“有可能……”“……之一”等比较谨慎的表述时,一般为正确选项。

四、相信自己的第一直觉

同学们轻易一定不要改答案啊!!!特别是碰到自己觉得很难把握的题时,第一感觉真的很准确。除非有确切的把握,否则千万不要再改。有不少考生在考试的时候都吃过这样的亏:第一感觉是对的,后来检查的时候因为还有时间,就想得太多了,同一道题前后改了好几次,更有甚者在临交卷前还做改动,结果最后反而改错了,对完答案后悔莫及!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司法考试蒙题的一些小技巧,当考试遇到不会的题型时,可以参考参考。高效率的备考一定是在计划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周某欠陈某80万元,杜某提供保证,约定杜某在周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杜某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因故致使周某对陈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杜某对陈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陈某请求周某履行还款义务,周某请求延期2年支付,陈某表示同意。陈某于是请求杜某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杜某有权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若杜某未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
C.杜某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若杜某未主张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
答案:A,C
解析:
A.正确。《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周某已经放弃了对陈某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但这丝毫不影响保证人杜某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 B.错误。根据《担保法》第20条,杜某有权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因为周某已经放弃时效利益,主债务的范围并未缩减,杜某也可以不援用周某的抗辩权,杜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杜某对周某的追债权不受影响。故B选项错误。 C.正确。杜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陈某对周某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杜某可对陈某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 D.错误。若杜某未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周某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D选项错误。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
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
答案:C
解析:
《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据此,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口头,故A项错。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据此,本案中的王某申请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为条件,故B项错。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中的“确定承办律师”表述表明C项对。
《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据此,受理异议的单位应当是司法行政部门,而非法律援助机构,故D项错。

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家的承认。ABC项,国际法上的承认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形式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明示承认即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则是通过有关行为表示承认,主要包括:(1)建立外交关系;(2)缔结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两国曾建交,说明曾相互承认,法律上的承认一经承认不得撤回。所以A正确,B、C错误。
D项,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承认的默示承认方式,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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