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司法考试策略来了!

发布时间:2021-03-05


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必须强调的是,制订复习计划必须按自己的特点来制订,不能仿制别人的计划,那么小伙伴们都知道怎样合理计划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了复习策略,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论是否有 考试经验,考生都要收集考试资料,并进行第一轮复习。考生可以参考去年的资料进行准备。这段时间,考生要安心等待大纲的出版,不要轻信各类小道消息;也不必找太多参考资料,可先通过往年试题来熟悉考试范围、考查形式等。此外,考生还要准备一本最新的法律法规汇编。虽然汇编中包含了70%左右的考试法条,但考生想把这些全背下来很难,可以把它当作一本字典,多查多用,熟能生巧。考生还可选择一种口碑较好的复习资料,把已经整理好的汇编材料提前复习一遍,熟悉重要和疑难知识点。

二、列计划只是一种手段,绝不要为了列计划才去列计划,只要是能达到目的的计划都是好计划。不管什么时候,列计划都只是为了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 刚开始列计划的同学,可能不太容易掌握好难易的尺度,列的计划过高过低都是自然的,只要不断调整,不断改进,很快就会找到最适合的方法。 任何学习计划刚执行起来都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但你应该知道为了执行这份计划而付出的努力是值得的,能够适应这份计划是保证你的远程学习以及未来事业成功的重要步骤。

三、“坚持”是计划实施过程中最难的,由于缺乏毅力与恒心,很易虎头蛇尾,而学习是一个周期比较长的过程,今天的努力,并不能在明天就得到回报,它是量的积累引起质的飞跃,半途而废,最浪费时间与精力,并对人的自信心有很大的动摇,所以在实施计划时,一时看不到进步不要心焦,更不要气馁、不要轻言放弃。坚持!坚持一定能产生奇迹。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侦查一起重大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组织了辨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A、辨认人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B、对犯罪场所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5张
C、对辨认对象的辨认,应当录音录像,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D、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答案:A
解析:
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故此,A表述正确。按照规定,对嫌疑人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10张,但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53条的规定,对于辨认,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另外,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高检规则》第260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的侦查辨认无领导审批的规定;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见D表述错误。

共用题干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将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明显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甲乙原本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欺骗丙为之修车,则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虽然假币具有欺骗性,但甲乙在开始时并没有修车不付钱的意图,故不能认定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二人的行为明显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综上,甲乙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
设大田公司以在该合资企业的股权设定质押,与债权人宏发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该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B.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办理质权登记,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C.若发生纠纷后,大田公司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未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股权质押合同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股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3条的规定。AB正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C选项错误。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该法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在私法领域中,公民之间的协议有时候可以限制法律的适用
B.该法条体现了私法领域中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
C.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违背了专属管辖的约定,法院也可以受理并直接审判
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C,D
解析:
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特征。C选项错误,私人协议不能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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