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破产法的一般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适用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有: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有下列情况仍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2.级别管辖。由债务人注册登记机构的辖区法院管辖。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按诉讼法程序办理。

四、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和公告

1.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的债权;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特定事项;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开始和解程序;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终止执行和解协议;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破产宣告;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破产案件中的公告。破产涉及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公告成为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有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等。

五、跨境破产

破产法第5条规定,我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B.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司法、支持执法、带头守法
C.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D.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通过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答案:B
解析: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展望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要坚持党的领导。要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坚持通过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因此,ACD项正确。B选项表述错误,正确的表述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支持司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纽约公约》某缔约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欲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
B、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D、我国任何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纽约公约》的适用。详解:由于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因此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应该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对于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我国任何受理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因此,A、B、C、D项均正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答案:C,D
解析:
(司法部公布答案ABCD)【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应按前者作为结算工程造价的依据,所以,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甲、乙公司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乙公司于7月1日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所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工程价款自7月1日起的利息,D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按照该条规定,甲公司应返还垫资,而不是按照工程欠款处理;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垫资利息,乙公司不应请求甲公司支付利息。所以,A、B选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AB应选,本书认为有误。

★ 法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订立了从中国出口某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的质量规格。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法方公司又寄来了合同产品的样品,并来电,请收到后确认,请依样品履行合同。中方公司收到样品后回电,样品收到确认,保证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后英方公司称中方公司交付的产品与其寄到中国的样品不符,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中方公司则认为其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并有商检的证明。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A.中方公司的产品与英方的样品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
B.中方公司确认收到法方公司的样品后,本合同便为凭样品的买卖
C依上述合同,中方公司生产的产品应与法方公司提供的样品相符
D.中方公司没有违约,因为其产品与合同约定相符

答案:D
解析:
。A错,因该合同是凭规格的买卖,尽管法方公司后又寄来样品,但中方公司的回电并没有改变合同的性质,中方称“保证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因此,还是一个凭规格的买卖合同。如中方称“保证依样品履行合同”,则改变了合同的性质,由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凭样品的买卖,此时,中方应承担依样品履行的义务。B错,本合同是一个凭规格的买卖,中方公司收到样品后依然回答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C错,同样的理由,中方没有义务使其产品与法方提供的样品相符,但有义务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D对,题中称中方生产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相符,并有商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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