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得相对比较灵活:

1)通常情况组织机构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 ★★★

1.股东会的组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外,必须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注意】“经营方针”通常指企业的战略,比较虚的。如:创造安全智能的美好生活。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注意】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的,由职工代表大会选择产生。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由股东大会选择产生,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决定董事分工情况。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占比应达到1/3。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注意】(3)-(6)项为股东会的审批权。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注意】(7)-(9)项为股东会的决议权。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大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注意】股东会不是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有规定的,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董事会 ★★★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设董事会的其职权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由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为3-13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并无任职届数的限制。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长和执行董事。董事长的职权有:

1)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对外代表公司;

4)设立分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长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具了相当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身份。

三、经理

有限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如果对经理职权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注意】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是层层递进的。要把握好逻辑关系。比如,股东会: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管理职权可从人、财、事三方面来记忆。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的任期跟董事会一样,是法定的,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l-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为便于对董事的监督,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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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国是永久中立国,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其所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
A.允许乙国作战部队过境
B.对来自丙国的侵略行为进行自卫
C.为了防止丁国的入侵,与戌国订立防御协定
D.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永久中立义务
讲解:永久中立的地位是根据国际条约确立的,它在平时和战时都必须履行其永久中立国的义务,不得任意选择或放弃其地位。中立国对交战国不应给予援助,不仅不能直接参加战争,也不能对交战国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等,也不能允许外国军队过境。此外,也不能与他国订立防御协定、同盟条约,不得允许在其境内设立军事设施。永久中立国有权对入侵采取自卫措施。故答案为ACD。

在皮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鞠某打算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事宜委托景某作为代理人,下列哪些情形使得景某不适宜担任代理人?
A.景某因盗窃罪尚处于假释期间
B.景某是鞠某还在读初一的儿子
C.景某是鞠某的父亲,英国人
D.景某是当地司法局的负责人

答案:A,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已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 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AB选项当选。

甲公司承租乙公司的“太阳花”号油轮。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则出租人乙公司可以对以下哪些财产行使留置权?()

A:船上运载丙公司的货物
B:船上属于甲公司的货物
C:甲公司转租船舶的收入
D:船上运载的丁公司的货物
答案:B,C
解析:
【考点】船舶租用合同中出租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详解:《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因此,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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