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一起来看看吧!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少了一个“使用”)。

2.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3.转让权。当事人转让专利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标示权。专利权人享有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

2)单位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权后,应当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

3)专利实施后,应根据其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规定支付合理报酬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四、专利权的限制

(一)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机构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许可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实践中专利强制许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

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注意】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后,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除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后,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为了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垄断、健康除外)。

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依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给权利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合理的费用。

【注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有重大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可以经国务院批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经典真题】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答案】AB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被诉侵权人不得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

【注意】如何理解“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1)已完成相关技术图纸、工艺文件。

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将其已经实施或做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构成侵权。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的除外。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 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中间燃 放。村民王某之子小王恰好路过,突然,1枚鞭炮向其 飞来,并击中其眼,致使小王视力下降。由于张某和李 某所燃放鞭炮均为同一型号,故无法判断究竟是哪家 的鞭炮致使小王受到伤害。对小王的损害,应由谁承 担?( )
A.由张某承担
B.由李某承担
C.由小王自担
D.由张某和李某负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 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軎后果不是 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 某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 证明是谁造成的,而张某和李某也无力证明损害非自 己的过错所致,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 题正确选项为D。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继承权
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该法第U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故A项正确。

共用题干

被告人张某、马某合伙经营出租车。2005年10月13日凌晨6时许,两被告人开着红色夏利小车行驶在本市通往火车站的马路上,寻找乘客。从外地来本市打工的胡某,站在马路边等公共汽车去火车站。张某、马某二人发现后,未问胡某是否愿意乘坐其出租车,也未向胡某讲明送到火车站需要付多少出租车费,即将胡某拉上车向火车站开去。当车行驶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交叉路口时,两被告人将车开到某公司楼房围墙的拐角处,要求胡某提前付50元租车费(按里程付8元即可),胡某不同意,欲下车逃跑。两被告人拦住胡某的去路,将其殴伤(轻微伤)并迫使胡某交出现金50元,然后开车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人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B:如果胡某在二被告人向其要50元车费的时候,以为遇到了抢劫,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将二人中的一人刺死,则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C: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张某对马某说:“胡某一个外地人,咱应该多敲他点钱。”于是返回原处,以胡某弄脏了车上的座位为由让胡某再交2000元,不然就敲断胡某一条腿,胡某无奈,被迫又给二人2000元,则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D: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二被告人发现胡某的包还在车上,包内现金5000余元,二人想反正天黑胡某也看不清车号,于是二人将钱平分后将包丢弃在路边。后出租车公司得知相关信息后询问张某、马某,二人坚持说根本无此事,则张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答案:A,D
解析:
【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


【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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