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货物运输(2)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货物运输,一起来看看吧!
二、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国未参加上述三个公约,但中国的《海商法》在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定上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基础的,同时还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内容。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6月2日生效,该公约共有16条规定,主要内容有:
1.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①适航义务: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
a)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b)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注意:《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
②管货的义务。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2.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3. 承运人的免责。依《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
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③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④天灾;
⑤战争行为;
⑥公敌行为;
⑦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⑧检疫限制;
⑨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⑩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⑪暴动和骚乱;
⑫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⑬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⑭包装不当;
⑮标志不清或不当;
⑯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⑰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
4. 赔偿责任限额。依《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申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
5. 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货方队承运人或船舶提起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算。
【经典真题】
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
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答案:C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由于越来越多参与到国际事务中的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以便使承运人与货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因此产生了《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生效,《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 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为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是相对于最终证据而言的,提单的记载事项如仅仅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就有提出反证否定提单记载真实性的余地。《维斯比规则》第1条对《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提单对托运人来说是初步证据,而对善意的提单受让人来说则是最终的证据。
2.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
3. 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②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4. 诉讼时效。《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第6条作了两点修改:
①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
②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的宽限期。
(三)《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于1992年生效,其主要内容有:
1.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因而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动过失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2. 承运人的免责。《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但在火灾致损的举证责任上,仍由货方承担,《汉堡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3. 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延迟交货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货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货后的货损不负责任,因此《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5.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汉堡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6. 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海牙规则》只有承运人的概念,没有关于实际承运人的规定,也没有对在转船、联运和租船进行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作出规定,以致订约承运人常常以自由转船等条款逃避在部分航程中或全部航程中的货损责任,受委托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非订约承运人为由拒绝货方的索赔。《汉堡规则》第10条规定,即使订约承运人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则两者负连带责任。
7. 关于保函的效力。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以往的惯例通常判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8. 货物的适用范围。
①舱面货:《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依协议、惯例、法律的要求,有权在舱面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将货物装在舱面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②活牲畜:《汉堡规则》规定,活牲畜的受损如果是因其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承运人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办理了与货物有关的事宜。
9. 诉讼时效。《汉堡规则》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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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陈翠想让儿子张兴一人代替丈夫成为面包店的合伙人,这种想法可以实现
C.如果陈翠不愿意入伙,则可与张兴共同继承属于张三的财产份额
D.如果陈翠愿意入伙,则要对入伙以前面包店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A.王某无权申请回避
B.王某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
C.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D.王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讲解:王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故A错误。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刑事部分的调查与辩论,故B错误。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而只有对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故C错误。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控诉职能,故D正确。
B.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统一为3%
C.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包括一次性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等
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当年,并按年申报缴纳
B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B是正确的。
C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而按照该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13项规定,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为5%;第14项规定,实木地板的税率为5%。因此,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并不属于消费税应税对象,C错误。
D项:《车船税法》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9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D选项中“当年”的表述是错误的。
B.行政裁决
C.行政仲裁
D.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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