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外交关系法(1)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外交关系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是国家用于专门管理或开展外交工作的机关,包括中央外交机关和派出外交代表机关。

(一)中央外交机关

国际法上,一国的国内中央外交机关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它们由各国按照其国内法的规定组成和划定职权范围。这些机关是国家进行外交决策和活动的基本机关。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地代表其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或例外,他们不需出示和提交全权证书,其作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视为其国家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我国的国家元首为国家主席,政府首脑为国务院总理,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部门为外交部。

(二)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通常可以分为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和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关两类。传统国际法中,常驻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他国的外交机关,一般称为使馆。现代国际法中,还包括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机关。临时性机关又称为特别使团,根据其任务又可分为事务性使团和礼节性使团两种。

1.使馆与外交代表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外交关系的建立往往表现为互设使馆,外交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派遣必须经过有关双方的同意。任何国家不得单方面强迫对方与自己建立或维持某种外交关系。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一国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如果两国关系改善或恶化,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将已有的外交关系升格或降级,经另一方同意后实现。

注意:一国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或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但将外交关系升格或降级需另一方同意。

2)使馆的职务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五项:代表、保护、谈判和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

①代表。作为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代表,在处理派遣国和接受国间的交往事务中,全面代表派遣国。

②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人民的各项利益。

③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

④调查和报告。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

⑤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合作。

3)使馆的组成和等级

使馆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等组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大使是派遣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代表,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公使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享有与大使相同的职权,但礼遇低于大使。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使馆馆长,代办的派遣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并不常见,多在两国关系不正常或严重分歧时才采用。

以馆长的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使馆馆长的等级不同,除了位次和礼仪上有所区别外,在其他方面不应有任何差别。

注意:

①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概念。当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称为“临时代办”。

②设立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都属于建立外交关系,构成法律上的承认。

③大使、公使和代办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缔结条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并非所有的国家间都互派武官。秘书是按照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

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会计等。

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管等。

4)外交代表的派遣

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 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于使馆的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

对于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使馆人员,如果在其到达接受国境内以前被宣告,则接受国可以拒绝给予其签证或拒绝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则派遣国应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使馆人员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

【总结】需接受国事先同意才能派遣的外交人员有三类:一是馆长,二是武官,三是派遣国国民以外的外交人员。外交人员可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使馆其他人员可宣布为“不能接受”。

5)使馆和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

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使馆馆长开始执行职务视为使馆职务的开始。除使馆馆长外,使馆的其他人员职务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为开始。

6)使馆和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的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业已终止;

②接受国通知派遣国称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

③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或暂时中断外交关系;

④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灭失;

⑤因革命产生新政府。

2.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1)特别使团的派遣

特别使团的派遣国需事先取得接受国的同意。派遣同一特别使团前往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应在分别征得每一个接受国的同意时说明此事。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派遣联合特别使团,应在征求该接受国的同意时说明此事。

特别使团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其中一名为团长。特别使团可以包括外交人员、行政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派遣国的代表和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派遣国的国籍。任命接受国的国民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2)特别使团的职务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通常是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一般地,特别使团到达后,一经与接受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其他机构正式接触,即开始执行职务。当关系国协议终止、任务完成、为其指定的期限届满、派遣国通知结束或召回特别使团等情况出现,特别使团的职务应即停止。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制度。

3)特别使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特别使团及其各类人员与使馆及其相应的各类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基本相同,但也有些区别。例如,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使团外交人员公务以外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

【经典真题】

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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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内地甲公司与澳门地区乙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 )

A.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要求公开审理
B.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公开审理
C.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不开庭审理
D.不能开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开庭审理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审理的特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书面裁决。

★★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下列选项不支持孟德斯鸠这一论断的是哪一项?()
A.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但为了保持其独立性可以不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B.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之外的司法权由法院依法行使
D.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答案:A
解析: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A选项错误。

近期,几位法学教授撰文指出某行政法规中部分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相抵触。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他们可以、()

A、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B、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C、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答案:D
解析:
某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67条第(七)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另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据此,选项D应选。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答案:A,B,C,D
解析:
《立法法》第2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故A项正确。该法第2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B项正确。该法第3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故C项正确。
该法第42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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