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互惠、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的途径进行。多边公约的保护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影响最大、也是最主要的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目前影响最大的几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中国于1985年3月15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最大的公约之一。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得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
(2)优先权原则
①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③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后来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均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而失效;
④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⑤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临时性保护原则
依公约第11条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4)独立性原则
依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
(二)《巴黎公约》对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的规定
A.专利权保护:
①不得因禁止或限制产品的销售而拒绝提供专利的保护。依公约第4条,成员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②进口物品与专利维持。依公约第5条,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撤销;
③方法专利权人的权利。依公约第5条之四,当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时,专利权人对该进口产品应享有进口国法律对该制造产品所给予的方法专利的一切权利;
④成员国有权在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时颁发强制许可证等。
B.商标权保护:
①商标独立性原则的例外。依公约第6条之五的规定,在本国正式注册的商标,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其他成员国应依在其本国的原样接受申请并给予保护:
⑴ 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既得权利的性质的;
⑵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者完全是商品的说明或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⑶ 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
⑷ 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⑸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式样有实质性差别的。
②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适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对易与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成员国有义务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各成员国规定。对用不诚实手段取得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的,则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商标在成员国是否驰名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未在一成员国使用,但如在该国已为人所知的商标,仍然可能在该国是驰名的。
③成员国有义务拒绝将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各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注册,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等。
此外,公约还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转让、成员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等其他工业产权的最低立法保护水平作出了规定。
【经典真题】
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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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有管辖权,即便该船舶在他国内海。
C.国家的领土范围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是重合的。
D.国家对位于其领土之上的人和事具有绝对的排他主权。
A诉B、C共有财产纠纷案
201 1年A、B、C、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购买了一套邮票,想在价格上涨后卖出以赚取利润,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后A想贷款买车,银行要求A提供抵押,A提出用自己在共有邮票中的份额进行抵押,遭到了B和C的强烈反对,A便用自己的房子进行了抵押。2012年B和C认为邮票的价格已经涨到了高峰,想将邮票卖出,但是A认为时机还未到,坚决不同意,于是B和C瞒着A找买主欲将邮票卖出。他们首先找到了D,双方合同约定买卖价款为13万元,D随后便将13万元交付给了B、和C 。后E表示愿意1 5万元买该套邮票,B和D认为之前卖亏了,便又与E签订了买卖合同,然后找到D想将D的钱退还,解除与D的买卖合同。D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和C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E得知后,亦要求B和D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
B向银行抵押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限为1 0年,若期间B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8%,则开发商可以要求B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B还了5年贷款后,与F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还贷,但房屋登记人依然为B。 6年后,二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F要求获得房屋的所有权,B坚决不同意。
【问题】
1.B和C是否有权反对A以自己的共有份额进行抵押?为什么?
2.D和E在诉讼后谁能够获得合同的实际履行?为什么?
3.A得知邮票被处分后,是否可以B、C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为什么?
4.若B以A、B、C三人的名义将邮票卖出,则善意相对人在得知后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5.若B于某次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了全部价款的9%,开发商起诉要求B支付全部价款,B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若法院判决B与F婚姻关系解除,那么关于B与F的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会如何判决?
7.若在B、F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政府要征收该房屋,则政府应当怎样保障B、F的权益?
1.B和C无权反对A以自己的共有份额进行抵押。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其共有份额。
2.D能够获得合同的实际履行。因为D和E均未获得标的物的交付,而D先进行了价款的交付。
3.A不能以B、C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因为经过占2/3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便可以处分共有财产,B、C不是无权处分。
4.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5.B可以主张关于“若B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8%,则开发商可以要求B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约定无效。
6.法院会判决B享有房屋所有权,对于B、F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B对F进行补偿。
7.政府应当依法给予B、F拆迁补偿,还应当保障B、F的居住条件。
明确按份共有人对其共有份额是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依法进行处分的,但对于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则需要经过份额占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区分情形分别处理;掌握无权代理的基本制度;掌握《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应当掌握。
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
B、法院可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凯瑞斯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
C、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均是30日
D、凯瑞斯公司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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