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1)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二是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三是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形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

1.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2)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3)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采取符合国际法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4)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

5)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原则。航空器国籍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2)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3)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芝加哥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二)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建立在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的基础上。主要内容如下: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包括:

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任何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其外部所有舱门都已关闭时开始,直到其任一外部舱门打开准备卸货时止。

2)实施某种行为使得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或损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使用中”是指自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飞行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到飞机降落后24小时内止。

2.对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有管辖权的国家包括: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如果嫌疑人所在国没有相关协议引渡义务,并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使此种行为受到惩处。

【经典真题】

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

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

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

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8年3月8日,某网站举办“三八妇女节系列活动”。丁女士从该网站上购买了一件外套,收到货后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符。于是丁女士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店主拒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是为了实现法的秩序价值
B.该条文的规定对丁女士实现了明确的指引作用
C.丁女士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退货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
D.店主拒绝了丁女士的要求,表明法治的实现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支持
答案:A,B,C
解析:
考查法律规则。A选项错误,实现的是法的正义价值。B选项错误,应该是不确定的指引。C选项错误,体现的是规范作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束缚袁世凯的权力扩大了、()
A.参政院权力 B.内阁权力 C.参议院权力 D.地方权力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贺小白(10岁)寒假放假时在当地某小超市内闲逛时拿了一盒签字笔和几盒巧克力藏于宽松的衣服内,佯装啥商品也未购买就径直走过收银台,后在超市门口被两名超市员工姜涛和谢华发现。二人认为贺小白盗窃超市商品,立刻抓住贺小白大喊”抓小偷啦“,脱掉贺小白外衣之后用绳子将其绑在超市门口的柱子上,用黑色马克笔醒目地写上“小偷”二字并挂在其身前,引起路过的群众围观和议论。后贺小白父母赶到要求放开贺小白,姜涛和谢华拒不松绑,说要代替其父母好好教育孩子。贺小白父母无奈报警,经警察处理之后,贺小白才得以释放。贺小白当天回家之后,感到身体不适,父母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花费医疗费共5000元。后贺小白父亲为此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诊断结果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遭受人身损害是其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对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店员姜涛和谢华侵犯了贺小白的名誉权
B.店员姜涛和谢华侵犯了贺小白的健康权
C.店主承担与店员姜涛和谢华承担连带责任
D.贺小白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人格权侵犯、精神损害赔偿和特殊侵权责任。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姜涛和谢华在发现贺小白行为之后,脱掉其外套捆绑于公共场合并悬挂”小偷“字牌。引发群众围观,是一种以侮辱方式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因此A正确。公民享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本案中,姜涛和谢华脱下贺小白的衣服,引发其急性支气管炎是侵权其健康权的行为。因此B正确。姜涛和谢华属于小超市的店员。根据用人者责任的规定,用人者(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C正确。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因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者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后果所提起的赔偿,本案中贺小白的司法鉴定结果诊断其因为人身权益受到创伤而产生了应激障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D正确。

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答案:A,B,C
解析: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是马克思所说的,指出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自由的,而不能用来限制、践踏自由。“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只要是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就成为法的渊源,具有法的效力,人们就应当遵守,而不需要考虑它是否与法律之外的道德等相背离。“徒法不足以自行”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必须与其他社会条件相互配合,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治理进入良性状态。“有治人,无治法”,这是荀子的名言,意思是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必须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这是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而并非“以法治国”的法治观。由此可知,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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