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食品安全法(5)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食品安全法,一起来看看吧!

七、法律责任 ★★★

(一)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监管的相对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适用的行政制裁措施。

1.食品生产经营者。

1)违反许可制度的违法行为。

①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③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A.重大违法行为: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⑤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⑥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B.较重违法行为:

①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②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④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⑤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⑥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⑦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⑧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⑨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C.一般违法行为:

①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D.轻微违法行为:可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另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8条的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2.其他管理对象。

1)交易场所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3)仓储、运输服务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撤销其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6)广告宣传者。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直接责任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做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特定违法行为人。

1)妨碍执法者。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虚假信息发布者。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行政处罚的加重、免除。

1)累计加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资格取消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免除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事赔偿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既包括食品安全法,也包括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保护等特别法。

1.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和首负责任制。第14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3.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由合议庭3人组成
B: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由合议庭3~7人组成
C:上诉、抗诉由合议庭3~5人组成
D: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中没有包括身体健康
答案:D
解析:
【考点】人民陪审员。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所以ABC选项正确。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中明确规定要求身体健康,所以D选项不正确。

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及丁与戊签订的设计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该工程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B.该工程合同要求丁具备相应资质
C.若戊的设计存在瑕疵影响工程质量,应由丁和戊对乙承担连带责任
D.丁与戊所签的设计合同应经乙同意方能生效
答案:A,B,C
解析:
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C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 下列有关律师收费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或哪些?()
A.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
B.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书,实行法定方式收费
C.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D.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负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A项应当实行法定的方式。B项应当实行协商的收费方式。CD项是正确的。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面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射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被疾驶的汽车撞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重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中,客观上就是甲的枪击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似乎存在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小偷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探讨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生活上的,因此这里的“因”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而非所有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的是二重的因果关系,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被害人都会死去,因此似乎可以否认任何一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甲、乙两人的行为本身均能独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如若同时排除甲、乙的行为,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我们只需要明确,被害人是如何死亡的,即不是毒发身亡,而是死于枪击,故甲的行为在客观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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