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税法(2)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税法,一起来看看吧!

三、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国际逃税

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或措施,逃避或减少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逃税是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其主要方式有:隐匿应税所得和财产,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扣除;伪造账册和收支凭证等。

(二)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以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躲避或减少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①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在自然人方面,对于以居留时间作为确定居民标准的情况,纳税主体则缩短居留时间,对于以住所作为居民标准的,纳税主体则长期住游艇上等。

②转移定价,即跨国联属企业间通过人为的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达到避税的目的。

③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指跨国联属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人为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减少盈利,达到避税的目的。

④利用避税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避税港指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依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

(三)国际逃税和避税的防止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虽然在性质上不相同,但其危害却是相同的,都严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资金流通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各国都努力通过国内立法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防止国际逃避税。

1. 国内立法

国内法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方面主要有一般国内法律措施和特别国内法律措施。一般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特别国内法律措施是除一般国内法律措施外,针对惯常的几类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采取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包括:

①规制自然人纳税主体的措施。为了防止自然人的避税性移居,运用自由流动原则的例外,规定禁止离境,如一些国家规定欠税者不得出境;

②规制法人纳税主体的措施。为防止法人向避税地实体转移营业和资产,许多国家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要求此种转移必须经财政部批准,否则将受处罚等;

③采取“正常交易原则”。针对跨国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避税的行为,各国主要采取“正常交易原则”来处理,依该原则,关联企业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营业往来,均应依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计算;

④防止利用避税港的措施。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港逃避税的行为,各国采取的法律管制措施有: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等。

2. 国际合作

单纯依靠各国国内法措施,很难有效地管制日益严重的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只有通过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措施,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各国主要通过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等国际合作方法来防止国际逃避税。

四、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

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的是《联合国范本》的条文结构。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主要采取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原则,要求资本输出国提供税收饶让抵免等原则。税收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给予抵免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来源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收到实效。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为一家合伙企业,经税务机关发现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证据证明。税务机 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此期限内,税务局又发现该企业有将其库 存产品及银行存款私分、转移的迹象,即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已销声匿 迹,不能提供担保。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甲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应纳税款, 此时,税务机关、
A.可以根据情况酌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B.可以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C.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D.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能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答案:C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 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由此可见,本题C项是符合题意的,为正确选项。

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
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
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

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
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D正确。

英国华特海产品公司总部设在伦敦,在中国 青岛设有办事处,并在大连拥有1座大型仓库。该公 司因买卖海产品纠纷被中国青岛某海星公司诉至法 院。该买卖合同签订在北京,并约定在威海履行,但合 同尚未履行。则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A.青岛 B.大连
C.北京 D.威海
答案:A,B,C
解析:
。依据《民亊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对 被告在我国无住所的涉外合同案件,只要合同签订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 产所在地以及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地中,有一个在我国 领域内,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并且上述法院均有管 辖权。《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 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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